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全省港口危险化学品及油气输送管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报告
辽交航发[2015]2号
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交办水函〔2014〕39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4〕9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排查和治理港口危险化学品及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我厅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活动,于今年9月至12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整体情况
我厅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成立了由贾福元副厅长为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制定了工作方案,在第一时间下发了《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开展全省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辽交港航发〔2014〕513号),要求各市港口管理部门从设施安全、档案建设、重大危险源、应急体系、安全生产标准化五个方面入手,全面贯彻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措施。组织辖区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深入开展隐患自查,重点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按照我厅的统一部署,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迅速行动,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对照专项整治工作要点进一步确定具体实施方案,要求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切实落实专项整治措施,认真查找安全生产隐患,多次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工作期间,我省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共出动检查组55组次,出动检查人员240人次,检查过程中共发现隐患571个,其中已完成整改隐患541个,整改完成率达到95%。对于未完成整改的隐患,各市管理部门已进行挂牌督办,并将整改存在困难的隐患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或通报有关部门。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档案建设情况
经过两年多的摸底调查,我省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初步建立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设施、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基础档案,进一步明确了辖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范围,与当地安监部门划分了监管边界,确保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无空白。截至目前,我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范围内共有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76家,其中:港口危险化学品装卸、储存及管线作业企业58家,作业泊位103个,储罐892个、总罐容2911万立方米,危险化学品及油气输送管道1152条、总长度928公里。
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交通厅的统一要求,认真开展档案建设工作,陆续建立了危险货物作业设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日常安全检查、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标准化六大类管理档案,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档案体系。各管理部门均能够对辖区内危险货物作业企业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等进行备案,并及时更新企业和作业设施的监管信息。
按照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大部分港口管理部门在已掌握的危险货物作业设施和油气输送管道数据基础上,形成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设施分布图和管道线路图。部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还开发建设了港口危险货物监管地理信息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其中: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积极申请资金对原有港航安全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扩大视频监控规模,增加地理信息平台,将港口危货作业企业基本情况、作业设施信息、重大危险源信息等内容纳入平台数据库,丰富了安全监管手段;锦州市港口与口岸局建立了港航应急指挥监控系统并于今年投入使用,该系统专门设置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模块,将作业设施和管道在港区中的位置、走向、规模等基本信息进行显示,具备定点、移动视频监控功能,为日常安全监管和应急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将隐患整改作为工作重点,通过狠抓整改措施落实,确保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设施安全。大连市通过此次专项整治,推动相关企业投入大量技术改造资金,使一批重大隐患得到有效整改,包括: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完成了防雷防静电设施改造、消防道路拓宽等隐患的整改;大连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完成了30个原油储罐密封形式由机械密封改为软密封的整改;大连港油品码头公司“大型石油储罐主动防护系统”将在43个原油储罐上得到应用;大连港北良港区部分管道得到了有效保护等。
营口市交通局在10月中旬交通运输部督查组营口港现场督查后,约谈了两家受检企业,通报部督查组的反馈意见,要求两家企业对发现的隐患立即限期整改,对存在隐患较多的营口新锦华石化有限公司下发了《停业整改通知》,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进行挂牌督办。营口市交通局多次现场跟踪检查隐患整改进度,两家企业已在限期内完成了15项隐患的整改,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老罐区未按新标准进行“一罐一隔”问题,要求两家企业拿出整改方案,待明年春季具备施工条件时对罐区进行改造。
(三)港口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
按照交通运输部《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我省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积极推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及备案等工作,对于新建项目的重大危险源必须进行评估并办理备案方可投入使用。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重大危险源备案审查过程中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考核,对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到位的企业进行指导,督促其迅速整改。目前,全省共有29家港口危货作业企业向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重大危险源备案,各市港口管理部门已对符合要求的23家企业发放了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其余企业正在审查中。
(四)港口危险货物应急体系建设情况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管理,提高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督促企业制定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及救援物资,组织企业定期开展应急演习演练。专项整治工作期间,锦州市港口与口岸局组织开展了锦州港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暨港口设施保安联合演习。演习共有公安、消防、边检、海事、安监、港口企业等18家单位参与,参加演习人员200余人,出动车辆30余辆,船舶2艘。演习设置了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处置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实施两个科目,根据预案及事故发生时可能遇到的情况,设置了专家会商、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升级、应急通道保障、液化石油气储罐泄漏事故现场处置及扩大救援四个场景。锦州市港口与口岸局还聘请了两位实践经验丰富的安全专家,为演习提供技术支持。此次演习达到了“落实法规、演练程序、锻炼队伍、检验设施,为建设平安港航奠定坚实基础”的预期目的,检验了港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了锦州市和我省港口危险货物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成为专项整治工作中的亮点。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按照交通运输部的工作部署,我厅自2013年启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截至目前,全省共有73家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并全部达标。今年,我厅启动了普通货物港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目前正在进行中,力争年底前完成考评工作任务。在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我省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始终坚持以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指导和督促企业,使标准化考评真正成为港口危货作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参照。
三、省交通厅督查开展情况
根据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总体安排,省交通厅于12月2日至12日在大连、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绥中等沿海市县开展了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督查组由省交通厅贾福元副厅长为组长,庞德修安全总监、厅港航局裴松局长为副组长,厅安全处、港航局及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抽调相关人员,并特邀两名经验丰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家参加督查。
督查组分别对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检查。其中,对管理部门的督查主要以听取汇报、检查管理档案、经验交流等方式进行;对企业的检查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插现场”的方式,分成三个小组对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作业设施技术安全、作业环境安全及应急管理等内容进行检查,并根据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和我省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了专项整治督查现场检查表。其中:安全管理制度作为督查的必检内容;作业设施技术安全检查中根据受检企业实际情况在码头或罐区检查表中选取;作业环境及应急检查中抽取一张检查表作为检查标准。在现场检查后,督查组针对三个小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反馈受检单位,在督查后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分(详细评分情况见附件)。
(一)安全管理制度检查情况
安全管理制度组通过翻看企业安全管理档案、询问管理和作业人员等方式,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企业对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情况、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情况、安全检查和隐患自查工作开展情况、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港口重大危险源和安全现状评价的备案情况、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设立和使用情况等。检查中发现:各受检单位基本建立了完备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年度使用计划和使用台账,能够按照专项整治的要求落实各项措施,自觉开展隐患自查。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部分企业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组织开展的培训考核不能完全满足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部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制定时间较早,多年未进行更新,与生产现状不符。对于发现的问题,督查组反馈受检单位,要求其根据督查组意见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作业设施安全技术检查情况
设施安全技术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码头、罐区作业及辅助设施安全技术状况,供电、消防、应急设施技术状况,油气输送管道安全技术状况等。本次督查特邀两位经验丰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家作为设施安全技术组组长,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对受检企业完善作业安全条件、提高安全设施管理水平,提出了宝贵意见。检查中发现:受检企业安全条件均能达到法规及规范的相关要求,作业设施及安全设施的技术状况基本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但由于各企业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及管理水平存在差异,部分企业存在安全设施更新维护不及时、作业现场安全细节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督查组都及时给予了反馈,并通报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限期进行整改。
(三)作业环境安全及应急管理检查情况
作业环境安全及应急管理组主要针对企业现场作业的安全环境、安全防护、应急体系建设、应急反应能力等内容进行检查。在企业应急管理检查过程中,督查组对受检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突击式检查,对企业进行现场命题,要求企业进行无脚本应急演练。检查中发现:大部分受检企业在演练过程中能够按照专项应急预案履行应急反应程序,但在演练过程中也暴露出专项应急预案与实际情况脱节、部分企业反应速度慢、应急措施采取不当、应急物资不全或老化等问题。督查组在反馈意见时要求企业进一步强化应急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习演练,切实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四)督查工作成果
此次督查活动共现场检查了大连港中石油油品码头公司、营口港务集团第五公司、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共发现安全管理问题和安全生产隐患84项,已要求受检企业限期整改。在本次督查的最后一站盘锦市,督查组各位成员就本次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收获进行了交流。贾福元副厅长对督查以及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总结,要求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督查结束后,进一步明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责任,梳理本地区本单位在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疑难隐患,及时反映问题,努力推动隐患整改。
通过为期近两周的全省港口危险化学品及油气输送管道安全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省交通厅对各市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和全省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现状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特别是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通过交流学习,吸收借鉴了各地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对全省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
四、突出问题及隐患情况
我省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此次专项整治中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严格要求企业落实整改,目前绝大部分安全隐患已经整改完毕。但一些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及安全隐患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整改难度较大,主要包括:
(一)危险货物储罐“一罐一隔”问题
我省2010年以前建设的危险货物储存罐区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设计建造,该标准没有对单体储罐设置防火堤、实施“一罐一隔”提出要求。但在大连“7?16”事故发生后,辽宁省出台了新的地方标准《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对储罐防火间距、防火堤、消防设施配备等方面提出了高于国家标准的要求。目前,我省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对于新建储罐项目,均严格按照辽宁省地方标准进行要求;但对于地方标准出台前已建成的项目,完成整改需要大量投入,除少部分大型国有企业完成罐区防火堤改造,实现了“一罐一隔”,其余大部分企业整改此类隐患存在困难。今年10月,交通运输部督查组在我省大连、营口等地进行督查时,提出我省多家企业的罐区未进行“一罐一隔”存在安全隐患。为此,我厅已要求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督促企业对具备整改条件的储罐项目尽快安排整改施工,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储罐项目,通过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加大检查频度、增派监管力量等方式,努力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大连港北良港区管线穿越封闭空间隐患
由于历史原因,大连港北良港区部分油气输送管道设计建设不合理,穿越非港区及非港口经营企业,与生活区或建筑物构成交叉,形成安全隐患。其中,大连港石化码头公司多条管道穿越非港口经营企业大连西咀热电厂门墙形成的密闭空间,与办公楼、厨房等建筑物距离不足5米,整改隐患需要对门墙及办公楼进行动迁或改造。虽然管道建设在前,门墙及办公楼建设在后,但由于西咀热电厂建设各项审批手续完备,且该厂非港口经营企业,因此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无权要求其进行整改。针对该隐患,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已多次协调有关部门及企业,并下发了《关于落实北良港区输油气管线沿线安全隐患整治方案的通知》,要求企业落实整改措施。目前,管线下方一处厨房已拆除,但对于办公楼主体及门墙的拆迁或改造仍无法落实。
(三)锦州港兴海液化气储存罐区选址问题
锦州港兴海液化气储存罐区建于2002年,地处锦州港笔架山港区西北部某山坡上,山下紧邻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朱口村。2013年,安监总局督查组到锦州港督查时提出该罐区建设选址存在问题的意见并进行了通报。其后,各级安全生产检查组均将此问题列为隐患,要求该企业进行整改。对此,锦州市港口与口岸局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企业积极予以解决。但由于罐区建成年代较早,并依法通过了当时安监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责令罐区迁移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同时,随着山下村庄建设规模扩大,对村民住房进行动迁难度很大,因此该问题一直难以解决。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为进一步强化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确保全省港口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我厅将认真总结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经验,落实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整改隐患,健全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下一步拟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继续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和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我厅将以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要求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继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深入查找安全生产隐患,建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同时,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利用两到三年时间,彻底解决港区范围内油气输送管道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确保生产作业安全。
二是实行港口危货作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针对港口危险货物装卸企业、存储企业和不同规模危货企业,分别制定安全检查规范和技术标准。通过省级管理部门抽检、市级管理部门互检、危险货物企业安全技术部门交流学习等方式,开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生产检查和督查工作。积极推广中直和大型危险货物企业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全面提升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是提高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应急反应能力。针对此次督查中发现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应急管理实效性较差等问题,我厅将进一步督促辖区内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按照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完善各专项应急预案;同时,规范企业和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组织企业开展无脚本应急演练,切实提高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的应急反应能力。
六、相关建议
(一)建议明确管道项目、隐患整改、增加货物品种等项目的安全审查形式及程序
由于目前国内尚无法规对这几类项目的安全审查进行规范,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难以确定其安全审查方式。如果严格按照安全“三同时”进行审查,审查周期长,企业负担重;如果采取简易审查程序,又缺少法律依据。因此,建议交通运输部尽早出台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这几类项目的安全审查相关问题进行规范或说明。
(二)建议对涉及危险品的港口服务行业的安全监管提出明确要求
船舶燃料供应、船舱清洗、管线清扫、船舶油污水等港口服务企业的经营服务行为经常接触危险品,容易产生安全风险,但由于其不直接拥有危险货物作业设施,只有具体的服务行为,《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只规定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实施安全监管,但未明确监管内容。因此,建议交通运输部对此类企业提出相应的安全监管意见。
(三)建议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行为的监督管理
安全评价是港口危险货物安全审查的重要参考依据,目前具备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数量少,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极大影响了安全审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建议交通运输部整顿甲级安全评价机构,采取诚信考评、社会打分等方式,杜绝评价机构收费高、服务差、虚假评价等不良现象。
(四)建议与有关部门协调,减少企业不必要的投入
为保证生产作业安全,近两年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在安全设施、安全管理等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安全管理水平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由于一些管理部门的管理制度较为僵化,设置门槛较高,产生了大量不必要的投入。例如:消防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特种设备等必须定期进行专业检验检测,有的管理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收费过高;或者管理部门指定的免费检测机构排队待检时间过长,企业只能花高价到其它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济负担较重。因此,建议交通运输部与有关部门协调,减少企业在各类检验检测方面不必要的投入。
(五)建议出台相关政策,实现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岗位与其他安全生产监督岗位同工同酬
为落实和履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职责,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人员经常深入现场,直接接触危险化学品作业环境和设施,容易对身体健康造成伤害。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曾联合下发《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通知》(人社部〔2012〕55号),用于对安监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补贴,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虽然接管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但管理人员不在此津贴发放范围内。按照《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监督岗位同工同酬的有关规定,为保障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议交通运输部与有关部门协调并下发相关文件,使港口安全监管人员特殊岗位津贴政策得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