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创建县名单的通知(辽交服务〔2024〕37号)

信息来源:辽宁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 2024-01-30 12:09:32 打印文本

各市交通运输局:

  按照《辽宁省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省级示范县创建工作方案》(辽交发展〔2022〕130号)要求,经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荐、省厅组织专家综合评议及社会公示等程序,研究确定沈北新区、于洪区、新民市、台安县、新宾县、东港市、北镇市、兴隆台区为第二批省级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创建县(以下简称创建县),创建期1年,现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创建各项工作。相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创建过程的监督指导,督促创建县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与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创建工作机制,严格按照批复的创建实施方案推进创建工作。要督促创建县围绕示范创建主题和任务,全方位加大力量投入,确保示范创建工作高效推进。要加大创建工作督促检查力度,及时掌握创建县工作进展,积极协调解决创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新民市、新宾县、北镇市在创建省级示范县的同时,还要同步完成国家级示范县的创建任务。

  二、切实强化支持政策保障。相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创建县完善规划、建设、用地、资金、财税等支持政策,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对示范创建工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尤其是农村客运油补统筹资金要向示范县予以倾斜,全面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

  三、积极培树一体化示范县。大连、本溪、营口、阜新、铁岭、葫芦岛等6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领会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创建的重要意义,发动引导具备条件的县区积极申报第三批省级示范县,要向已经获评的示范县学习经验做法,力争“十四五”末每个市至少有一个国家级或省级示范县。

  四、积极营造创建良好氛围。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创建工作成效,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要结合乡村振兴、四好农村路等工作,加大创建工作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的良好氛围。省厅将通过召开会议、现场调研、经验推广等方式对创建工作进行指导。

  五、强化动态跟踪和信息报送。相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创建工作调度、报告制度,于每季度5日前将创建县(区)前一季度工作进度情况和本季度主要工作安排上报省厅,遇有重大问题确需调整创建目标任务,应当及时报备,并适时做好中期报告和验收申请报告。创建工作结束后,省厅将组织开展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创建县命名为“省级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相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于1月26日前,将省级示范县创建工作联络表上报省厅(详见附件)。

  联系人:米宸(省道路运政执法服务中心)

  电话:024-83210357,传真:024-83210375

  邮箱:83210375@163.com。

  附件:省级示范县创建工作联络表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