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信誉监督考核办法》的政策解读
近日,辽宁省交通运输厅修订印发《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信誉监督考核办法》(简称《考核办法》),为便于相关单位和部门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考核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按照国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省厅创新管理模式确定了通过经营信誉考核,打造“履约诚信”道路运输市场体系,全力构建长效机制的市场监管体系的总体思路。随着“放管服”改革、机构改革、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事业单位优化整合等工作全面落地及交通运输部相关规章相继出台和修订,原《考核办法》个别条款与上位法出现了不一致,与部门规章不相协调,指导实践工作存在短板。为适应改革形势,巩固我省道路运输诚信体系建设成果,对《考核办法》进行修订势在必行。
二、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修订本《考核办法》。
三、主要内容
重点修订以下内容:
一是调整信誉考核实施主体。根据机构改革实际,将原实施主体“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简称运管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是增加交通运输新业态考核类别。将网络货运经营者新增为道路货物运输的考核类别,并明确其定期考核周期和考核工作分工。
三是推广信息化手段应用。删除了原《考核办法》附件5-13,通过辽宁省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考核实现记录、记分;同时企业存在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相应行政处罚并制作、送达相应文书。
四是调整考核结果应用内容。根据现行行业管理法律法规及“放管服”改革政策要求,修改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或者包车客运扩大经营范围和新增运力的优先考虑条件;新增关于“一单承诺制”延续许可的内容;删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者限期整改期间法律责任及从业人员辞退、调整工资等有关内容,此类行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是根据交通运输部修订的系列规章,对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及加分项目标准等做了同步更新完善。
六是对个别文字和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