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8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交通运输部相继颁布了《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和《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T5190-2019),同时,我省全面推行了事业单位管理机构改革,并印发了《辽宁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20〕24号),国家及省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政策、法规及规范基本完善,我厅于2016年印发的《辽宁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款已不满足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且不符合我省农村公路工作实际,需进一步修订完善。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一是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原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的农村公路管理职责发生变化,需进行调整;二是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分类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三是日常养护责任落实、资金使用及相关工作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基本框架
《规定》包括总则、工作职责、资金使用及管理、日常养护要求、公路防灾及突发事件处置、安全作业、内业和档案管理、考核评价、附则九个章节,共四十三条。
三、重点内容
1.增加有关以工代赈工作条款。在第五条中规定“鼓励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开展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积极吸收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农村低收入群体和返乡农民工等参与农村公路养护工作,促进农民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2.明确省、市交通运输事业单位相关工作职责。在第六条和第七条中分别规定“省发展中心按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工作安排开展全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督导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市交通运输事业单位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工作安排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督导检查等工作”。
3.考虑到目前各地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运行机制、模式多样,省不再统一规定,而由县政府自行确定。在第八条中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日常养护资金,落实日常养护职责,建立完善专群结合的养护运行机制,实施日常养护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管理,负责组织县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设置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公益性岗位等”。
4.考虑到省政府已明确省、市、县三级财政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投资标准,为确保发挥投资效益,增加资金使用条款。在第十二条中规定“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县级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职责分工及绩效目标,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分配及使用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做好资金分配及使用管理工作”;在第十三条中规定“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日常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5.对重要日常养护工作明确工作频次。在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中规定“6月-10月修剪路肩草不得少于两次,县道及重要乡村道应适当加大路肩草修剪频次”,“汛期前应至少清理一次涵洞,确保涵洞排水通畅”。
6.增加“一路一档”工作要求。在第三十八条中规定“按照‘一路一档’原则,逐条路线建立农村公路路况档案,包括:路线基本状况、附属工程及沿线设施、绿化、路面技术状况评定、维修历史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