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交公水规〔2024〕10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2024-02-29

效力状态:有效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现将《辽宁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辽宁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 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延长农村公路使用寿命,依据《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辽宁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公路工程相关技术标准修建,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应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做到路基稳定、路面整洁、排水通畅,桥涵构造物和沿线设施等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小修。

  日常巡查是为及时发现农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损坏、污染及其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开展的日常检查、查看工作。

  日常保养是对农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经常进行清洁、整理等维修保养的作业。

  小修是对农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的轻微损坏进行的修补。

  第五条 鼓励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开展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积极吸收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农村低收入群体和返乡农民工等参与农村公路养护工作,促进农民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行业管理工作,并会同省财政厅落实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省级公共财政资金。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具体负责全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业务指导及技术服务等工作,并按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工作安排开展全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督导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行业管理工作,并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落实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市级公共财政资金。市交通运输事业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业务指导及技术服务等工作,并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工作安排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督导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日常养护资金,落实日常养护职责,建立完善专群结合的养护运行机制,实施日常养护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管理,负责组织县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设置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公益性岗位等。

  第九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组织实施及管理,负责制定完善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养护维修、安全生产、检查考评等相关制度办法。

  第十条 乡级人民政府依据县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主要用于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小修,应采取预算绩效管理,设置明确、具体、便于考核的绩效目标,加强监管考核,并注重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县级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职责分工及绩效目标,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分配及使用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做好资金分配及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使用进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日常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日常养护要求

  第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农村公路工作实际,确定日常巡查频次。对于特殊路段或雨季、春融期等特殊季节应适当加大巡查频次。

  日常养护巡查工作应与日常保养工作同时进行。

  第十五条 巡查发现问题应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日常巡查人员无法处理的,应进行上报。

  第十六条 日常巡查发现重度病害、突发性事件、灾情、险情等,应及时报告;当影响通行安全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对行人及车辆进行提示、警示。

  第十七条 路面养护。及时清扫路面上的积土、泥污、杂物等,修复路面裂缝、坑槽、破碎、沉陷、拱起等病害,保持路面整洁、平整、完好。

  对已纳入年度维修改造计划的路面可采取临时修补的方式对坑槽、破碎等路面病害进行简易处理,但不得弃养,要保证车辆正常通行。

  第十八条 路肩养护。定期修剪路肩草,及时调整横坡,处理缺口、沉陷等病害,做到路肩与路面衔接平顺、无缺损、无反坡。其中,6月-10月修剪路肩草不得少于两次,县道及重要乡村道应适当加大路肩草修剪频次。

  第十九条 边坡养护。及时清理零星塌方、坡面杂物及坡脚、碎落台堆积的杂物,填补坡面冲沟,处理坡脚冲刷、缺损等破损,保持边坡坡面顺适稳定,无冲沟、剥落、滑移、坍塌。

  第二十条 边沟养护。及时清除边沟内杂草、垃圾、淤泥等杂物,维修沟壁损坏、沟底冲刷等破损,保持边沟通畅、完好,无淤塞。

  第二十一条 防护及支挡结构养护。及时清理防护及支挡结构顶部的杂物、碎石等,疏通泄水孔,修复表面破损、基础冲刷、勾缝、抹面等,保持防护及支挡结构表面清洁、完好,排水顺畅、基础牢固。

  第二十二条 涵洞养护。及时清洁洞口杂物,修补涵底铺砌、洞口上下游护坡等,定期清除洞内堆积物、淤积物,保持涵洞洞内无淤塞,洞口铺砌无冲刷、脱落,翼墙及洞口上下游路基护坡完好。其中,汛期前应至少清理一次涵洞,确保涵洞排水通畅。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桥梁和隧道应按相关规范要求开展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工作。

  应加强对4类和5类桥梁和隧道监管,4类桥梁和隧道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限速限载标志等,5类桥梁和隧道应封闭交通。

  第二十四条 桥梁养护。桥梁应外观整洁,桥下无杂物堆积,桥面铺装坚实平整、横坡适度,排水、伸缩缝、支座、护墙、栏杆、标线等设施齐全、功能良好,基础无冲刷、掏空。

  第二十五条 隧道养护。隧道外观应整洁;隧道内路面应平整,衬砌完整且无明显开裂和剥落,标志标线清晰醒目,反光设施完好,排水设施良好;洞口、洞身无松动岩石和危石。

  第二十六条 及时清洁、紧固交安设施,清理遮挡物,修复局部损坏的交安设施,定期对护栏、警示墩(桩)刷漆,对里程碑、百米桩描字,保持交安设施和限高限宽设施清洁、完好。

  要结合日常养护工作逐步完善农村公路里程碑和百米桩,县道、乡道应全部设置里程碑和百米桩,村道可根据道路使用需求设置。

  第二十七条 沿线设施养护。及时对停车点、服务站、候车厅等沿线设施进行清扫、维护,保持环境整洁、设施完好。

  第二十八条 绿化养护。定期对公路两旁绿化进行修剪、补植、刷白,保持绿化生长良好,无缺失,无死株,无遮挡标志标牌和侵入建筑界限情况。

第五章  公路防灾及突发事件处置

  第二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农村公路应急预案。包括:组织领导体系,应急抢险队伍,材料、机械设备及资金保障,信息报告制度,临时交通组织方案,抢险工程措施等。建立应急抢险演练制度,定期就防汛抢通、除雪防滑等公路突发事件开展演练活动,提高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大的灾害,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灾情,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力、物力,按照先通后畅的原则及时抢修。

  第三十条 雨季要及时关注天气状况,明确防汛重点,切实落实责任。按要求认真开展检查和巡查,及时排除水毁隐患。

  第三十一条 雨季要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机械设备,对因水毁导致路面坍塌、边坡损坏、植被倒伏等影响车辆通行的,应进行记录、处理,保证公路正常通行。对影响通行安全或丧失服务功能的,应立即上报,并设置清晰、醒目的警示物。

  第三十二条 冬季要按照“先县道、后乡村道,先主线、后支线”的原则,及时有序除雪防滑,岭道、弯道、坡道要求及时撒铺防滑料,保障车辆通行。如遇大雪、暴雪或特大暴雪应启动应急预案,依靠当地政府,动员社会力量进行除雪防滑。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发生地质灾害、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时,养护作业人员发现后应立即上报,并设置提示、警示设施。

第六章  安全作业

  第三十四条 养护作业应设置安全作业标志,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上路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第三十五条 养护作业应按现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的规定执行。群众性养护作业人员参与养护作业工作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特殊路段和特殊气象条件下的养护作业,必须接受安全教育。

  第三十六条 养护作业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穿戴有反光标志的工作服装。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第七章  内业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健全完善农村公路养护内业资料,做到业务档案齐全、上墙图表规范、统计资料完整,报表及时准确,并逐步实现内业资料数字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 按照“一路一档”原则,逐条路线建立农村公路路况档案。包括:路线基本状况(修建年限、路面类型、结构、维修状况、使用情况)、附属工程(桥梁、涵洞状况)及沿线设施、绿化、路面技术状况评定、维修历史记录(实施大中修的状况)等。

第八章  考核评价

  第三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实施情况每年抽检1次,抽检结果纳入省级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考评,与省级日常养护资金安排挂钩。

  第四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市、区)日常养护实施情况每半年至少抽检1次,并建立考核结果与市级日常养护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机制。

  第四十一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日常养护管理考核制度,按季度组织考核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辽宁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辽交公发〔2016〕170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