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港口危险货物应急管理督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交港航发〔2017〕305 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2017-07-10
效力状态:有效
丹东、营口市交通局,大连、锦州、盘锦、葫芦岛市港口与口岸局:
为规范辽宁省港口危险货物应急管理工作,我厅制定了《辽宁省港口危险货物应急管理督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17 年 7 月 10 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辽宁省港口危险货物应急管理督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港口经营人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职责有效落实。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督查对象为全省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经营人。
第三条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采用专项和集中、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应急督查工作。
第四条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港口危险货物应急管理的综合督查工作,指导和协调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港口危险货物应急督查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港口危险货物应急管理的督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督查以下主要内容:
(一)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1. 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制定;
2. 组织建立专业化应急队伍和应急资源储备;
3. 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4. 其他需要督查的重要事项。
(二)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1. 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及备案;
2. 应急救援人员配备;
3.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
4. 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5. 其他需要督查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第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组织管理体系、经营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并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第九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第十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十一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根据评估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本单位初始编制、每三年评估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第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应急预案经评审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在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第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
第三章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
第十六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推进专业化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资源储备,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公共应急救援力量和相关企业应急救援力量共同参与的有针对性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九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提交的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第二十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急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