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货物港口经营资质年度核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交港航发〔2018〕254 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2018-07-03
效力状态:有效
丹东、营口市交通局,大连、锦州、盘锦、葫芦岛市港口与口岸局:
为加强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危险货物港口经营资质年度核查行为,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危险货物港口经营资质年度核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18 年 7 月 3 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辽宁省危险货物港口经营资质年度核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经营资质的年度核查(下称“年度核查”)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监督指导全省年度核查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年度核查和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年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集中通知辖区内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开展年度核查工作。通知文件应明确年度核查的起止时间、被核查单位许可证书发放的时间范围、申报材料、核查程序、通过核查标准等内容。
第五条已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港口经营人,应按照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通知文件要求申请进行年度核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当年到期的,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证。
第二章 材料审查
第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申请进行年度核查时,应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度核查申请表;
(二)《港口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清单及其原件;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证明文件;
(六)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或证明;
(七)特种设备及强制检定设备的检验、检测清单;
(八)危险货物作业设施及设备的检验、检测清单;
(九)安全管理备案文件,包括:安全评价备案文件、应急预案备案文件、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件等;
(十)应急设施、设备及物资清单。
第七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年度核查申请材料后,要及时对照有关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要及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后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经营资质条件不合格,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章 现场核查
第八条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指派至少2名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内容应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作业设施及实际作业货种与《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符合情况;
(四)作业设施、设备的检验、检测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应急设施、设备及物资的配备及其有效性。
第九条现场核查可聘请专家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所聘请专家和技术人员不计入核查人员之内。
第十条对弄虚作假、瞒报以致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对在现场核查中发现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当场通知其限期整改,并在整改期满后重新进行复查。拒不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申请材料类别和现场核查内容。
第十二条经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均达到有关要求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其年度核查,以正式文件集中通报。
第十三条对拒不申请年度核查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通过年度核查后,通过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其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年度核查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