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公路建设养护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交规划发〔2018〕19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2018-01-15
效力状态:有效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厅公路局:
按照厅党组2018年第2次(扩大)会议有关要求,现将《辽宁省普通公路建设养护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1月15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辽宁省普通公路建设养护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公路建设养护投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计划编报、下达及执行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中央车购税补助投资、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省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等用于普通公路建设、养护以及其他生产建设类项目的资金。车购税补助投资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确定的投资政策执行;燃油税补助投资标准按照厅党组审议通过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是指中央和省级普通公路建设养护等资金安排。其中,公路建设指公路(含独立大桥与隧道)新建以及改扩建工程;公路养护指路面、桥隧等维修改造工程以及小修保养工程。
第四条 计划编制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交通运输发展总体战略目标和要求,遵循全省交通运输发展综合规划和普通公路发展专项规划,坚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履行计划编报、下达、调整及执行程序。
第五条 申请车购税等中央补助投资的项目要满足交通运输部对规划项目库、前期工作、资金申请以及计划管理等规定要求。
第六条 除必要的工作衔接外,计划在下达之前不得随意公布。计划下达后,要遵守政务信息公开等有关要求。
二、总体要求
第七条 计划投资来源和规模由省厅综合平衡后确定。其中,中央补助投资由省厅与交通运输部沟通后确定;省投资由省厅与财政部门协商后确定。
第八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已纳入规划项目库。应急抢险、灾毁重建等未纳入规划项目库又确需在计划中安排的项目,须经厅公路局初审,报省厅审核确定。
第九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维修改造项目应完成设计批复;新改建项目在完成设计批复的基础上,还应启动征地动迁、路基改造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报省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条 对于交通运输部及省厅确定投资规模需进一步分解落实项目的切块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厅公路局要及时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分解下达的实施计划报省厅备案。
第十一条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转发计划或分解落实切块资金,应报省厅及厅公路局备案。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投资绩效管理机制,加强投资统计工作,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统计数据。
三、计划编报和下达
第十三条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每年5月份将三年滚动项目库和次年建议计划报省厅及厅公路局,经省、市充分衔接后,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省意见和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于7月底将次年计划以正式文件报省厅及厅公路局。
第十四条 普通干线公路建设改造等项目,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议计划草案并报厅公路局;结合规划项目库,厅公路局根据路况检测、现场踏勘、集中审核等程序,并按照投资政策审核确定建议计划,报省厅综合平衡。
第十五条 绕城公路、旅游路、产业路等公路建设项目,经市、县政府审核,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议计划草案报省厅及厅公路局。厅公路局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实施条件和资金政策等进行初审,并提出计划安排建议,报省厅综合平衡、审核确定。
第十六条 拟申请资金支持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规划与三年滚动项目库编制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建议计划草案,经县政府审核,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建议计划进行审查后报厅公路局。厅公路局根据规划项目库、年度投资规模以及投资补助政策审核确定建议计划,报省厅综合平衡。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使用按照省政府和省厅有关要求执行,厅公路局应加强对绩效管理的考核。
第十八条 厅公路局对各市上报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8月底前形成年度建议计划草案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厅。厅造价管理中心对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投资补助规模等进行抽查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厅。省厅对建议计划草案综合平衡后,于9月20日前形成全省普通公路建设养护投资建议计划,报厅党组审议。
四、计划调整
第十九条 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调整建设规模或技术方案。
第二十条 因建设条件或工程进度发生变化等因素影响确需调整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并逐级上报至省厅及厅公路局。
第二十一条 厅公路局应加强对拟调整项目的审核,审核后提出年度投资调整建议计划草案,于计划年度8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厅。省厅综合平衡后形成调整建议计划,报厅党组审议。
五、计划执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在资金使用、技术标准、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调度。厅公路局应定期调度工程建设进展、投资完成情况等,并及时向省厅反馈计划执行情况。省厅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题调度督查,推进计划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厅公路局、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的检查,主要检查计划任务落实情况等。省厅将不定期组织对计划执行情况的抽查。
第二十五条 厅公路局应适时组织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验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将视情节轻重核减下一年度投资规模,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未按计划组织实施,擅自变更项目、调整建设规模或技术标准的。
(二)因配套资金不到位等原因,影响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的。
(三)不及时报送统计报表,报送的报表数据与实际不符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
六、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厅公路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计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有关资金拨付、项目和资金决算等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厅财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普通公路其他生产建设支出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公路水路交通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辽交计发〔2014〕200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辽宁省公路水路交通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