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客运候车亭建设与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交运管发〔2018〕203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2018-05-24
效力状态:有效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
《辽宁省农村客运候车亭建设与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厅第 8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18 年 5 月 24 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辽宁省农村客运候车亭建设与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客运候车亭(以下简称候车亭)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客运候车亭便民、利民作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依据《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道路运输站场省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辽交运管发〔2016〕471号)和《辽宁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客运候车亭建设的通知》(辽交运管发〔2016〕48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辽宁省道路运输站场省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客运候车亭是指纳入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年度站场建设省投资计划的候车亭建设项目。
第三条候车亭建设与养护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省建设资金平衡并下达资金安排规模,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编制上报建设投资规模,下达候车亭年度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地区候车亭项目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各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市、县级职责分工。
第五条与“四好农村路”相结合建设的候车亭应贯彻落实辽宁省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相关要求。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候车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统筹考虑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脱贫攻坚规划等因素,紧密结合农村客运发展、农村公路沿线群众密集度和建制村布局等情况,做到比例适当,布局合理。
第七条候车亭规划建设选址应当在道路通达率较高、人口密度较大、群众乘车需求较多的建制村所在地或者道路交叉口附近。对实现集约化、规模化、公司化经营,运营管理能力和运输组织水平较高的农村道路客运班线所途经和辐射的道路沿线,应当优先选址建设候车亭。原则上每个建制村最多设置一处。
第八条候车亭规划建设应当与公路规划建设、改造做好衔接。具备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条件的新建候车亭,应与公路同期实施地面工程;现已建成的候车亭,需结合公路改建和改造项目完善地面硬化和衔接。
第九条候车亭建设参照《辽宁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客运候车亭建设的通知》(辽交运管发〔2016〕480号)进行设计、施工。自然人文、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风情小镇等旅游景点景区的候车亭建设,可结合风土人情,坚持因地制宜、特色美观、经济适用的理念,合理确定候车亭式样和尺寸。
第十条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分工,组织农村客运候车亭项目建设,加强项目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候车亭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加强合同管理,实行工程监理等相关制度。
第十二条凡列入省投资计划的候车亭建设项目,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既定目标或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报告情况和说明具体原因,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厅运输管理局报告情况和原因,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候车亭建设项目完工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候车亭的养护管理应遵循“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申报年度投资补助计划时,需明确候车亭资产和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及养护模式。
第十五条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道路运输和公路管理机构工作力量,合理组织候车亭养护管理工作,建立养护管理长效机制。
第十六条候车亭养护管理模式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主要模式包括:
(一)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结合候车亭所处地理位置等实际情况,由候车亭建设单位与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签署候车亭养护管理协议,委托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养护管理。
(二)村镇政府养护管理。结合候车亭所处地理位置等实际情况,由候车亭建设单位与村镇政府签署候车亭养护管理协议,委托村镇政府进行养护管理。
(三)候车亭建设和使用单位养护管理。结合候车亭实际情况,由候车亭建设单位与客运公司、客运站等使用单位签署候车亭养护管理协议,委托客运公司、客运站等单位进行养护管理。
(四)商业运作养护管理。具备商业化运作条件的候车亭,可将候车亭养护管理与广告经营权统筹考虑,由候车亭建设单位与广告运营商签署候车亭养护管理协议,委托广告运营商进行养护管理。
第十七条候车亭养护资金来源及标准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
(二)客货站场建设省补分成性资金(原客货建附加费各市分成)。
(三)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广告招商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四)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八条候车亭由于使用年限过长、自然环境影响、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严重损坏、功能丧失,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已接近或超过市场价值的,管理单位可向市级交通运输部门申请报废,经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意后,依照属地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候车亭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候车亭建设、使用与养护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候车亭的养护管理工作由各养护模式责任主体按月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年终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养护工作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候车亭建设项目依据。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候车亭进行建设和养护的,由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并抄报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情节严重的,停止安排省投资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