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港口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资质能力精准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交服务发〔2019〕241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2019-06-11

效力状态:有效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港口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资质能力精准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

  为切实加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资质能力精准化管理工作,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落实港口企业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促进我省港口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省厅制定了《辽宁省港口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资质能力精准化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港口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资质能力精准化管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港口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年第27号)和《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9号),全面提升我省港口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资质能力,落实港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港口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与组织形式,现就切实加强全省港口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资质能力精准化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坚持安全发展,进一步落实港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系统推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安全培训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扎实推进港口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资质能力的精准化管理,切实提高港口危险货物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为全省港口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可靠的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企业主导、政府引导。明确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在从业人员资质能力精准化管理中的核心作用,深化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地位,激发企业管理活力和创造力。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系统性引导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行业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全省港口行业安全、科学、可持续发展。

  ——依法监管、创新方法。明确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港口危险货物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以及从业资格进行安全监管,加强行政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创新工作方法,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港口危险货物从业人员电子档案,实现人员流动动态化监管。

  ——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各地应立足于当地港口危险货物在港口发展中的定位和需求,充分结合现状和实际,科学制定管理要求和目标,正确分析和对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从业人员资质能力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实事求是地提出管理方案,建立适宜的运行管理机制。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在全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内部形成岗位与安全职责明确、资质能力与作业要求匹配、电子档案与人员流动一致的港口危险货物从业人员管理新局面,其中持证上岗率在国内达到一流水平,并力争在2022年达到全国领先水平。促进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培训的主体责任,建立较为完善的港口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资质能力监管机制和工作格局,明确监管重心和行政执法要求,完善信息化监管工具,适应全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员资质能力精准化管理的需求。

  四、主要任务

  (一)深化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能力管理

  从事港口危货储存作业的港口企业应当明确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含实际控制人)等作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明确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时组织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按《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要求参加考核,并通过考核;组织开展相关人员的继续学习教育,年度继续学习教育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学习教育内容应包括法制、安全、危险货物相关业务方面的知识与技能,并建立员工继续学习教育档案。

  从事港口危货储存作业的港口企业应通过全省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下称“信息系统”)定期更新并及时报送本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电子档案信息。档案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与继续学习教育信息,其中基本信息应包括身份信息、岗位信息、考核信息等,继续学习教育信息应包括相关培训课时记录等。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人员电子档案信息,发现问题的要求企业立即整改。

  (二)切实推进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资格监管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应当明确从事港口装卸现场作业的班组长以上级别人员作为港口装卸管理人员。及时组织本单位装卸管理人员报名参加法定考核取证,并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人员的继续学习教育。对于取证人员的数量应确保能够满足本单位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现场全过程覆盖管理的需求,不满足的应持续组织参加考核或直接聘用已取证人员,直至满足管理需求;已取证人员年度继续学习教育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内容应包括法制、安全、危险货物相关业务方面的知识与技能,并建立继续学习教育档案。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应通过”信息系统”定期更新并及时报送本单位装卸管理人员的电子档案信息,档案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与继续学习教育信息,其中基本信息应包括身份信息、证书编号、从业区域信息、岗位信息等,继续学习教育信息应包括相关培训课时记录等。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人员电子档案信息,发现问题的要求企业立即整改。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所取得《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注明的类型和种类范围从事相关作业活动,并建立能够反映现场作业管理过程的档案。

  (三)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素质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除必须对本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以外,还应该对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各岗位工人及临时聘用人员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新上岗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厂)、部门(车间、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对在岗人员每年继续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培训内容应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紧密结合,与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实际情况相匹配,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有隐患排查及处理、安全设备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事故案例等。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可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开展,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应按照收集需求、制定计划、实施计划和考核总结等基本工作流程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并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并按照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有关要求建立培训管理档案。

  (四)规范港口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资质能力管理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应加大工作力度,自觉开展本单位港口危险货物从业人员从业资格以及资质能力自查工作,确保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均考核合格,电子档案信息准确,年度继续学习教育满足相关要求;确保装卸管理人员均持证上岗,持证人员数量符合要求,电子档案信息准确,年度继续学习教育满足相关要求;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及年度继续教育满足相关要求,已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辖区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电子档案信息和资质能力保持情况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发现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应当视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予以通报。

  (五)大力推进从业人员资质能力精准化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港口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资质能力精准化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因地制宜,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加强港口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资质能力精准化管理的组织领导。要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从业人员资质能力精准化管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将本意见的相关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所有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督促企业通过信息系统定期更新和上报从业人员资质和精准化管理相关信息,及时分析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紧密联系辖区安全监管实际,贯彻落实本意见的相关要求,并精心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联系人:刘大勇 ,联系电话:024-23979116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6月11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