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计量与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交公水发〔2019〕290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2019-07-09

效力状态:有效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计量与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事务服务中心:

  现将《辽宁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计量与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7月9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辽宁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计量与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计量与支付管理工作,强化工程资金监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和养护工程项目,以及受益范围以市(县)为主的涉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提高技术等级、绕城路改建、旅游路、产业路等建设工程项目省投资部分工程的计量与支付,省投资部分工程的计量与支付范围按照省投资政策执行。其他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确定工程款支付。项目计量与支付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以及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是计量与支付工作的主要依据,当工程发生变更或工程量清单有误时,通过规定程序补充或修订。

  第四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计量与支付管理实行项目管理法人负责、行业监管、政府审计。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计量与支付工作的行业管理,并具体负责由其确认项目建设养护管理法人项目的工程计量与支付监督管理。

  第五条  按照项目管理法人投资控制法定责任要求,项目管理法人应建立工程计量与支付相关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经常性计量与支付工作现场检查复核,并对工程计量与支付的真实性、规范性,数据准确性和资料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监理单位依据招标文件、监理合同及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进行工程项目计量与支付管理,及时复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与支付报表,确认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工程款支付准确性,并对工程计量及支付审核的真实性、规范性,数据准确性和资料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合同及有关规定,认真、及时完成工程计量与支付申请工作,并对已完成工程的测量、记录、工程量报表与付款申请的真实性、规范性和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工程项目计量与支付工作推行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工程计量与支付文件编制应符合公路工程项目造价文件管理相关标准要求。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编制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专业技术技能。工程量清单造价文件按照设计文件管理权限,应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法人审查。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具有合同约束力的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图纸,国家、行业有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规则编制。

  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设置应按照统一的项目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内容制定。项目新增工程量项、目、节编码应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核准,保证全省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编码的统一性和连贯性。

第三章  工程计量

  第十二条  工程量即工程的实物数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所表示的各子目工程数量。工程计量以净值为准,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子目、总价子目的具体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国家、行业标准有关规定并在合同中以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约定执行。合同约定计量规则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具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值计算。

  第十三条  计量周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第十四条  工程计量主要包括合同工程量清单(或修订的工程量清单)子目内容、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工程变更的清单子目等。

  第十五条  除监理另有准许外,一切计量工作都应在监理在场情况下,由承包人测量、记录。工程量应由承包人计算、监理审核。凡超过图纸所示的面积或体积,未经监理准许不予计量与支付。

  第十六条  凡签约合同、技术规范、计量规则等已明确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子目中的工程或工作,均不得另外计量。

第四章 支付款确定

  第十七条  工程进度付款应依据合同清单单价和已确认工程量计算确定。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新增子目的工程进度付款应按相关规定确定新增子目单价,以及已确认的工程量计算确定。

  第十八条  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法人应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建设养护项目规模,在合同、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进度付款支付的最低限额和扣留费用比例,合理确定应支付的工程进度付款。

  第二十条  预付款、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工结算付款、最终结清付款,应按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后执行。

第五章  计量与支付文件

  第二十一条  计量与支付文件是计量与支付工作的书面证明。承包人应按公路工程项目造价文件管理要求编制计量与支付报表,提交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支持性材料。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约定的开工预付款、材料设备预付款、工程进度付款、保险费及其规定的奖罚金、工程建设委托第三方产生的费用等计量支付,应提供相应计量与支付文件。

  第二十三条  计量报表应如实反映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报表应准确反映应支付金额。计量与支付文件应按付款周期编制,保持前、后期数据的连续性和逻辑关系。

  第二十四条  开工预付款形式、金额、付款条件等,应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应提交相应支持性材料。材料设备预付款主要材料设备种类、单据费用支付百分比,应在合同中约定,支付申请承包人应编制计量与支付报表,提交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经监理认可的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已在现场交货、存储方法符合要求等支付支持性材料。

  第二十五条  保险费、工程奖罚金以及工程建设产生的其他费用,承包人除编制计量与支付报表,保险费支付应出具保险单原件、提交保险费发票复印件;工程奖罚金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项目管理法人,国家、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评定结果及相应奖罚支持性材料;工程建设产生的其他费用,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支持性材料。

第六章  计量与支付程序

  第二十六条   工程款支付必须工程质量合格、工程计量真实准确、计量与支付文件完整翔实。

  第二十七条  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进行计量,应向监理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已完工程计量报表和有关支持性材料。监理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报表进行审核,以确定实际完成工程量,必要时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监理审核后提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金额及相应支持性材料。项目管理法人审查确认后,由监理向承包人出具经项目管理法人签认的付款证书。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向监理提交开工预付款、材料设备预付款支付申请及支付支持性材料,经监理审核认可计入当期付款证书。预付款应按合同约定方式扣回或还清。

  第二十九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管理法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约定缺陷责任期满,工程质量经检测鉴定合格的项目,承包人按约定向项目管理法人申请返还到期质量保证金。项目管理法人按照合同约定会同承包人核实缺陷责任已完成后,返还到期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条  交工结算,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及相应支持性材料,监理审核确认后提出到期应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金额,报项目管理法人并抄送承包人。项目管理法人审查确认后,由监理向承包人出具经项目管理法人签认的交工付款证书。 

  第三十一条  最终结清,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及相应支持性材料,监理审核确认后提出到期应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金额报项目管理法人并抄送承包人。项目管理法人审查确认后,由监理向承包人出具经项目管理法人签认的最终结清付款证书。最终结清申请总金额是依据合同约定应支付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第三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收到付款证书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直接支付承包人。其中对受益范围以市(县)为主的涉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提高技术等级、绕城路改建、旅游路、产业路等建设工程项目省投资部分的计量与支付,委托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对省投资部分工程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核查计量与支付文件,并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计划单列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计量与支付报表样式(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