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交公水发〔2019〕289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2019-07-09
效力状态:有效
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事务服务中心,省交投集团:
为加强我省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管理,保障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省厅制定了《辽宁省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7月9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辽宁省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管理,保障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工程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公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管理工作。农村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的勘察、设计管理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公路工程建设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公路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文件的活动;所称公路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公路工程建设要求,综合分析、论证公路建设工程所需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编制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公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做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
第四条 公路建设工程一般采用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技术复杂、基础资料缺乏和不足的公路建设工程或公路建设工程中的特大桥、长隧道、大型地质灾害治理等,必要时采用三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省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以及国家、省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省重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受益范围以市(县)为主的涉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提高技术等级、绕城路改建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审批。
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事务服务中心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承担设计审批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六条 鼓励公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 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第七条 项目管理法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公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八条 公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评标,应以投标人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综合评定。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公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条 项目管理法人可以将公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整体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可以划分标段分别发包给多个勘察、设计单位,并选择综合实力强、技术水平高的单位作为总体设计单位;也可以将规模小、里程短的公路建设工程打捆发包。
第十一条 除公路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项目管理法人书面同意,中标人可以将公路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所承揽公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法人与中标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在合同中合理约定勘察设计周期,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和设计文件。
第三章 勘察设计文件编制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批复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贯彻落实国家法规政策,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勘察单位应针对项目区域地形地质特点及工程建设需要,提出外业勘测与地质勘察的工作量及重点,编制外业勘测与地质勘察指导书,并报项目管理法人批准。勘察文件的编制应真实、准确,满足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需要。
第十五条 勘察完成后,勘察单位应向项目管理法人申请外业勘测与地质勘察验收。验收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要求的外业勘测与地质勘察工作量。
(二)外业勘测与地质勘察验收汇报材料编制,外业调查资料、测量记录及方案设计图表整理。
(三)自检及验收报告形成。
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省重点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法人应组织外业勘测与地质勘察验收,采取现场踏勘和会议形式,依据标准规范以及外业勘测与地质勘察指导书要求评价勘察成果,形成验收意见。其他公路建设工程可适当简化勘察验收手续。
第十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管理法人不得组织外业勘测与地质勘察验收:
(一)外业勘测与地质勘察指导书未经项目管理法人批准。
(二)外业勘测与地质勘察及室内实验完成量不满足要求或深度不足的,验收资料严重不全的。
第十八条 凡验收不合格项目,勘察单位应进行补充完善,并重新申请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的项目不得开展下阶段设计工作。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设计质量管理流程开展工作,依据通过验收的外业勘测与地质勘察资料进行内业设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应满足编制施工资格预审文件及施工监理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应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需要,并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条 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标准规范规定。除特殊要求的工程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分析项目建设条件和使用功能需求,对路线布线方案、大型桥隧方案、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路面结构类型以及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等内容,加强技术论证和经济性分析,考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运营养护需要同深度、多方案比选,科学确定设计方案。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委托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并出具检测报告,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多个设计单位参与的公路建设工程,总体设计单位应做好工程专业间的协调衔接,组织参与设计单位编制总体勘察设计大纲和事先指导书,报项目管理法人批准后执行。
项目管理法人应及时协调解决设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监督总体勘察设计大纲和事先指导书执行。参与设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总体勘察设计大纲和事先指导书承担各自设计任务,配合总体设计单位完成总体设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工程应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安全性评价,按照规定在初步设计阶段实施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法人委托的安全评价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不低于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资质,业内信誉良好。
(二)与项目勘察、设计单位以及项目管理法人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三)评价人员具有公路设计、施工或运营管理方面的丰富经验,对交通安全有深入研究。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法人应组织工程技术专家评审《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设计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报告》。依据评审结论组织设计单位修改完善设计文件;评审结论为极高风险时,应重新论证设计文件。
第四章 设计文件审批及实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法人和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履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勘察、设计单位应提供正确完整的勘察、设计技术基础资料和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作为下阶段设计依据或交付施工单位使用。
第二十八条 国家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经省交通运输厅符合性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审批。受益范围以市(县)为主的涉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提高技术等级、绕城路改建等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经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符合性审核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第二十九条 设计文件报审时,项目管理法人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项目管理法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以及外业勘测与地质勘察验收意见。
(二)项目专题批复文件。
(三)设计文件,包括总体设计、地质勘察、工程测量、水文调查与计算和原公路检测结果及评价报告(如有)等基础资料,以及计算书、协议等设计文件附件。
(四)专题研究报告,包括《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设计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审查意见等。
(五)项目建设管理模式,项目管理法人、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派驻工程现场的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情况说明。
(六)拟利用建设资金开展科研项目的正式立项意见(如有)。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报审资料后,应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技术评估、造价审查等事项并行推进,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文件审批。设计文件审批涉及检测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是开展施工图设计的主要依据,经批准的概算是公路建设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是施工的主要依据,经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是制定招标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设计变更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及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变更前详细调查、科学论证,并按照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项目管理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报告项目管理法人,由项目管理法人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补充、修改,或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由项目管理法人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后续服务工作,按照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代表,及时处理与设计相关质量技术问题,保障设计意图贯彻落实。
第三十四条 公路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设计单位应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向项目管理法人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第三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未完成外业勘测与地质勘察指导书所确定的工作量、设计深度不足或项目管理法人把关不严而引发较大及以上设计变更的,责令项目管理法人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并给予勘察、设计单位信用惩戒。
第三十七条 安全评价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辽宁省公路建设工程安全性评价资格,并建议资质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罚。
(一)安全性评价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二)安全性评价结论出现错误。
(三)利用安全性评价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安全性评价不严格,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单位工作人员在勘察、设计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计划单列市可参照执行。原《辽宁省公路工程重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试行)》(辽交建发〔2014〕31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