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管理办法》《辽宁省公路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交公水规〔2020〕11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2020-06-29
效力状态:有效
各市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事务服务中心,省交投集团:
经省交通运输厅党组2020年第17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公路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管理办法》、《辽宁省公路工程价格信息发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公路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养护项目管理,规范公路工程材料价差调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养护项目,在施工合同中有约定工程材料价差调整事项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工程材料价差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材料市场价格、工程材料基准价格均指含国家有关规定税金的价格。
工程材料价差调整,是指在公路工程建设养护项目施工期内因工程材料市场价格超过或低于基准价格一定范围时,综合考虑波动幅度、材料用量,以及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造价的影响程度,调整工程支付计算用材料价格的行为。
工程材料市场价格,是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全省各地区公路工程材料价格或项目管理法人经市场调查获取的公路工程材料价格。
工程材料基准价格,是指项目招标文件明确的工程材料价格,或者项目管理法人编制招标标底(或控制价)采用、合同明确的工程材料价格。
调差材料,是指公路工程建设养护项目的永久性实体工程所用材料,项目管理法人应在项目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调差材料种类。
第四条 公路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平合理、诚实信用、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五条 承包人自行采购的调差材料,当施工合同期内或每年度工程材料市场价格按照工程计量与支付周期使用量计算值(Vi)加权平均后超过项目工程材料基准价格±10% 时,可对该工程材料按照工程计量与支付周期市场价格调整支付价格,且只对超过基准价格±10%的部分进行调整,±10%(含±10%)以内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施工合同总金额小于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进行调差。
项目管理法人以甲供方式提供材料的调差,如需要应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调差计算方式,并按约定进行调差。
第六条 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价差调整金额计算。
工程材料计量与支付周期第i期价差调整金额Pi:
当Ci>C0 时, Pi=Vi×(Ci-C0-C0×10%);
当Ci<C0 时, Pi=Vi×(Ci-C0+C0×10%);
工程材料价差调整总金额P:
P=∑Pi
Vi(i=1,2,3,…,n):该材料工程计量与支付周期当期工程量相应使用量计算值;
Ci(i=1,2,3,…,n):该材料工程计量与支付周期当期市场价格(含税价格);
C0 :该工程材料基准价格(含税价格)。
第七条 调差材料计量与支付周期当期工程量相应使用量计算值Vi取值原则如下:
钢材等图纸明示尺寸的材料,根据当期工程量相应设计图纸用量直接计算。
基质沥青、水泥、柴油、改性剂等材料,先按相应设计图纸计算当期工程量,再计算相应材料使用量计算值。其中基质沥青采用设计用油量(如设计推荐最小值取最小值,推荐用油量范围取中值)计算;水泥采用部颁预算定额附录中配合比表计算;柴油采用部颁《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规定的消耗量计算;改性剂采用设计推荐用量计算。
第八条 价差调整工程材料使用总量(ΣVi)原则上按照合同工程量清单计算。设计变更工程中的调差材料,可参照本办法在设计变更中进行价差调整。
第九条 调差材料为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承包人应按上述第七条的取值原则计算当期施工所用调差材料使用量,并报施工监理和项目管理法人审核,由项目管理法人建立各承包人调差材料使用量台账。
第十条 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原则上在项目完工后一次性调整,也可每年调整一次。项目管理法人应及时跟踪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预测项目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金额,并在工程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承包人资金压力。
第十一条 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只计算材料原价价差费用,不计算运费、采购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工程材料价差调整报告应包括工程材料基准价格、调差材料用量台账、工程计量与支付周期市场价格信息、工程材料价差调整费用计算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法人支付的材料价差调整费用,可在项目预备费中列支。因材料价差调整费用导致项目超概算的,应按概算调整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应接受工程造价、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辽宁省公路工程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管理办法》(辽交造价发〔2018〕212号)同时废止。在2020年7月1日之前的开工项目仍按原办法执行。
辽宁省公路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路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水平,规范我省公路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根据《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路工程材料价格信息是指在一定区域、时段内,公路工程采用的满足规格和质量要求的材料价格信息。具体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材料出厂价格、材料市场销售价格或者含装卸费及运费的材料价格等信息。
第三条 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养护项目在编制估算、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设计变更费用时,可参考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辽宁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具体承担我省公路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对发布材料价格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负责。
(一)负责材料价格信息的统计、调查、核实,发布全省各地区公路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信息。
(二)负责在省厅网站和全国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发布我省公路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并以《辽宁交通造价信息》期刊形式刊印。
(三)负责建立维护全省路用材料地理信息系统,为我省公路建设提供信息服务。负责建立我省公路造价信息平台,实现与全国造价信息平台对接。
(四)负责我省公路工程材料价格发布体系建设及材料价格信息员的聘任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部门或机构设置材料价格信息员,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程材料价格信息收集、报送等工作,对报送材料价格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材料价格的采集发布
第七条 发布价格信息的材料包括:钢筋、钢绞线、钢护栏、交通标志、型钢、钢板、钢管、水泥、沥青、汽柴油、支座、伸缩缝及地坪材料等。
第八条 采集的材料价格信息,包括材料名称、代号、规格或型号、价格、产地或厂家、供货方式等,且与现行公路工程定额等计价依据应保持一致。
第九条 材料价格信息采集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供货相对稳定的公路工程材料,可向生产厂商直接询价采集。地方性材料应选择品种规格齐全、技术设备先进、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定价合理、信誉良好的材料生产厂家作为材料价格信息采集来源。
(二)建材市场上供销体系完善的材料,可向经销商询问市场销售价格。
(三)火工材料价格,可向地区民爆用品管理部门调查,也可直接向施工单位调查。
(四)汽柴油等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材料,应按有关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确定。
(五)其他材料可向在建公路工程项目管理法人或施工单位采集。
第十条 采集的材料价格信息经材料价格信息员所在单位核实确认后,通过材料价格信息申报系统,于每月25日前报送辽宁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 材料价格信息每月发布一次,发布周期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
第四章 材料价格信息员管理
第十二条 材料价格信息员应至少具备2年及以上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经验,熟悉公路工程材料的性能、规格及用途,了解和掌握公路工程材料的市场价格行情等。
第十三条 材料价格信息员应按要求的项目、内容、标准、时限、程序及时采集、分析、统计和报送材料价格信息。
第十四条 材料价格信息员存在弄虚作假,故意抬高或压低价格,报送材料价格信息严重失真等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予以解聘,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辽宁省公路工程材料指导价格信息发布实施办法》(辽交造价发〔2018〕212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