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交公水规〔2020〕13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2020-07-29
效力状态:有效
各市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管理,提高日常养护质量与效益,省厅制定了《辽宁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管理,提高日常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以下简称“日常养护”)是指对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巡查检查、维护保养和修补轻微损坏的作业。
第三条 日常养护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管理规范、优质高效的原则。全面推行合同履约、月检月评、量化考核、计量支付制度,并不断提高日常养护规范化、机械化、市场化水平。
第四条 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日常养护的组织与实施实行管理法人制,日常养护管理法人承担计划执行、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应急处置、工程计量、考核验收等责任。省交通运输厅认定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管理法人,履行日常养护管理法人(以下简称“管理法人”)职责。
第六条 管理法人、养护单位应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日常养护管理目标,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制度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日常养护,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管理法人根据实际需要可选择地方交通运输行业企事业单位作为日常养护代管单位,依法委托地方公路养护单位具体承担日常养护工作。
第二章 计划编制与合同管理
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制定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规划,设定日常养护目标,编制下达日常养护年度计划。
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国家或者省公路养护规划、日常养护目标,结合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总体里程、技术等级、交通量、桥(涵)隧构造物、交通安全设施等情况和气候特点,组织开展日常养护需求分析,提出日常养护年度计划安排建议。
第十条 管理法人应规范合同管理,严格履约检查。日常养护委托合同应明确养护内容、作业频率、质量标准、安全管理、时限要求、应急处置以及相关责任等。
第三章 日常养护要求
第十一条 日常养护应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标准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要求,以及委托合同约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路基路面日常养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持路肩平整、坚实,横坡适顺,排水顺畅,边坡平顺、坚实。
(二)经常清扫,及时清除杂物、清理积雪积冰,清除路面积水,保持路面和路域环境整洁。
(三)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及时修补、处治轻微病害。
第十三条 桥梁隧道日常养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规定配备桥隧养护工程师,落实巡查检查制度,定期评定桥隧技术状况,及时更新、完善桥隧技术档案。
(二)保持桥梁铺装整洁、平整,排水顺畅,及时清除伸缩缝杂物,防撞墙、栏杆、标志等设施齐全良好。
(三)保持隧道路面整洁、平整,标志清晰醒目,排水系统良好,照明、通风、监控等附属设施良好。
第十四条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日常养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规定落实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巡查检查制度。
(二)加强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养护,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部件,保持设施完整、齐全和工作状态良好。
第十五条 公路绿化日常养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路绿化范围内无缺株或枯死树现象;定期修剪、整形绿化植物,实施病虫害防治。
(二)公路绿化栽植成活率达95%以上,保存率达90%以上。
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国家、省有关应急处置规定,制定公路防汛抢险、除雪防滑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及时处置安全隐患,保障公路正常通行。
(二)发现自然灾害或公路设施损坏造成公路阻断,应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并按规定及时报告情况,报告信息应准确、全面。
第十七条 管理法人、养护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加强日常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养护单位承担日常养护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日常养护实行考评验收制度。管理法人应制定日常养护考评验收标准,加强日常养护工作情况的管理和评价。
第十九条 日常养护考评验收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形成日常养护工作考评验收报告,及时指导日常养护工作开展;修复类作业完工应及时予以验收。
第二十条 管理法人应每年组织开展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综合评价,全面考核评价养护单位履职情况。
第五章 计量支付
第二十一条 日常养护实行计量支付管理,并满足有关标准或合同约定要求。日常养护计量应真实准确,计量与支付支持性材料完整翔实。
第二十二条 养护单位依据每月日常养护完成情况及发生工程量,按期提交计量支付申请、工程量计量报表和相关支持性材料。管理法人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相关规定履行计量支付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养护单位对计量支付情况存有异议,可向管理法人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四条 管理法人、养护单位应加强日常养护资金使用监管,保证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据职责采取定期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监督检查并监督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日常养护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常养护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日常养护计划、作业、验收等执行规范化情况。
(三)日常养护质量和安全。
(四)其他要求的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计划单列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
辽宁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作业内容分类细目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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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内容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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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基日常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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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养类:修整修补路肩、边坡、林台、排水设施等,修剪清理路肩、边坡、林台、分隔带草植等,清理疏通排水设施,清运垃圾杂物,巡查检查等。
修复类:局部整修路肩、边坡、排水设施等,局部整修挡土墙,局部处治路基翻浆沉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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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日常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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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养类:日常清扫,清除杂物,清除积水,清理积雪积冰,清理疏通排水设施,巡查检查等。
修复类:修补轻微坑槽、沉陷、车辙、拱起、胀起、错台、跳车、裂缝等,局部整修更换路缘石,局部整修排水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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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日常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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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养类:日常清扫,清除杂物,清除积水,清理积雪积冰,清理疏通排水设施,清洁涂刷(保养)护墙、护栏、栏杆、标志、标线等,清除伸缩缝沉积物,清运垃圾杂物,清理疏通桥孔,巡查检查等。
修复类:修补桥面铺装轻微坑槽、沉陷、车辙、跳车、裂缝等,局部整修伸缩缝、护墙、挡墙、护栏、栏杆、排水设施等,局部更换护栏、栏杆、防落网、标志、排水设施等,简易修补桥体、支座、墩台、锥坡、翼墙、河底铺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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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洞日常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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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养类:清扫洞口,清理疏通,巡查检查等。
修复类:局部整修涵洞砌体,更换小型涵管、盖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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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水桥与过水
路面日常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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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养类:清理疏通漫水桥孔,清扫过水路面,清除过水路面淤泥、沙石杂物,巡查检查等。
修复类:局部整修砌石松动、砌体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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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日常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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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养类:日常清扫,清除杂物,清理洞口积雪积冰,清理疏通排水设施,清洁涂刷护墙、防撞设施、标志、标线等,清运垃圾杂物,巡查检查等。
修复类:修补隧道路面轻微坑槽、沉陷、车辙、跳车、裂缝等,局部整修隧道衬砌、排水设施等,处理渗漏水,局部整修、更换标志,维护、更换隧道照明、通风、配电、排水、消防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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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
及沿线设施
日常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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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养类:清洁涂刷(保养)、加固交通标志、轮廓标、护栏、隔离栅及其它交通安全设施,定期维护泵站设施、渡口设施、养护服务设施、交通量调查站点设施运营,巡查检查等。
修复类:局部更换交通标志、轮廓标及其它交通安全设施等,局部修复护栏、隔离栅等,整修泵站设施、渡口设施、养护服务设施、交通量调查站点设施轻微损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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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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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剪、整形,涂白,防治病虫害,封土支撑,补植,巡查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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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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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防震、防洪、防火、防风、防滑、放冰冻等工作,巡查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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