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力接入工程穿跨越公路涉路施工许可审批的指导意见
发文字号:辽交行审规〔2021〕1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2021-01-05
效力状态:有效
各市交通运输局,沈抚示范区城建局,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力接入工程审批的指导意见 > 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力接入工程审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服务电力接入企业,加快办理电力接入工程穿跨越公路涉路施工许可审批,现制定如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0.4千伏配套电力线性工程以及长度在200米及以下的10千伏配套电力线性工程穿跨越公路(含国省干线及农村公路)项目。
建设单位需出具《电力接入工程穿跨越公路涉路施工承诺书》(见附件1)、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存在委托代理时提交)、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包括破坏或占用公路的保护方案)等资料,向所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后,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告知建设单位。
二、对于长度大于200米的10千伏配套电力线性工程穿跨越公路(含国省干线及农村公路)项目。
建设单位需出具本文第一条所述资料向所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告知建设单位。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上述项目,建立专人负责的“项目管家”服务模式,帮助提出申请的建设单位快速填写各类表格,办理相关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许可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在作出行政决定后1个月内及工程施工期间,对建设单位承诺内容、履约等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发现与承诺不符或未履行承诺的,可根据实际依法采取撤销原行政许可、进行行政处罚等措施。
五、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许可事项。
附件:1.电力接入工程穿跨越公路涉路施工承诺书
2.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力接入工程审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