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交安质发〔2020〕220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2020-12-28

效力状态:有效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沈抚新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事务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系统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提升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省厅重新修订了《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2月28日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促进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交通行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厅安委会)、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厅安委会、厅安委会办公室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情形和工作需要,约见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厅直单位、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中央驻辽企业和省属企业,下同)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的提醒、告诫指导、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四条 厅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厅安委会办公室承办,厅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的约谈由提出约谈建议的部门或者单位承办,厅相关处室、厅发展中心及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五条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厅安委会可对其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到位、经督促整改拒不落实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管辖职责范围内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连续发生多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造成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本单位未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各类督查检查巡查中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突出问题整改不力的。

  (六)被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列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的;

  (七)省交通运输厅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厅安委会办公室可对其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6个月内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存在瞒报、漏报、迟报,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省厅挂牌督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规定及时整改、治理的;

  (三)厅直属单位内部发生亡人责任事故或发生重大社会影响安全事件的;

  (四)发生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致使事故危害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事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影响、事故处理决定不落实的;

  (六)省交通运输厅安委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约谈对象

  (一)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符合其他约谈情形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

  (三)厅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四)应当约谈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未落实上级或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安全生产部署的,应陈述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

  (二)挂牌督办仍存在隐患的,应陈述未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及应当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 

  (四)漏报、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陈述事故的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认识和相关整改措施;

  (五)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六)下一步采取的措施和承诺。

  被约谈对象应提交事故剖析材料、书面检查报告、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等书面材料。

  第九条  约谈程序的启动

  (一)厅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分管安全的厅领导或安全总监主持,由厅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和约谈方案,报省交通运输厅安委会主任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并组织实施。

  (二)厅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的约谈,由厅安全总监或厅安委办主任主持,由提出约谈建议的厅机关处室或厅直属单位提出建议,报本部门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将《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抄送厅安委会办公室,启动约谈程序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约谈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在约谈方案中明确约谈小组组成人员、主约谈人、约谈内容、约谈程序和约谈对象的要求和建议。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如有多个约谈对象符合约谈条件的,可一并进行约

  谈。

  第十一条  约谈经批准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起约谈单位应在正式约谈5个工作日前下发书面通知,告知约谈对象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相关事项。紧急情况下,可以临时通知约谈对象接受约谈;

  (二)约谈时,主持人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

  (三)约谈对象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内容汇报相关情况;

  (四)参加约谈的相关领导和专家对约谈对象进行问询,并就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主持人就约谈事项提出整改意见和落实要求;

  (六)约谈情况形成《约谈纪要》。

  第十二条  约谈时限

  发生事故的,约谈时间为事故调查报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其他情况,适时通知进行约谈。

  第十三条  约谈对象按照约谈提出的整改要求时限,向约谈承办单位报告工作进度。全部整改措施落实后形成专题报告报厅安委会办公室。厅安委会办公室应将《约谈纪要》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立卷存档。

  第十四条  约谈对象应当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十五条  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被约谈对象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约谈办法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厅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工作职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开展安全生产约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交通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的通知》(辽交安发〔2014〕2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