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桥梁通行安全非现场执法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交行审发〔2020〕93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2020-05-15

效力状态:有效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桥梁通行安全非现场执法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各市公安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公路桥梁通行安全非现场执法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制定了《辽宁省公 路桥梁通行安全非现场执法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公安厅

  2020年5月15日

辽宁省公路桥梁通行安全非现场执法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辽宁省公路桥梁通行安全畅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桥梁通行安全非现场执法(以下简称非现场执法)系统是指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推送动态称重设备检测结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采集货运车辆违反桥梁限重禁令标志通行等交通违法数据,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管理人或者所有人予以行政处罚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行政机关在规划、建设、管理、应用非现场执法系统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非现场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非现场执法系统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管理工作。实现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系统对接,检测数据、实时视频、执法数据交换共享。

  第六条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配合省交通运输部门非现场执法系统的规划工作,负责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备案审核,定期向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货运车辆违反桥梁限重通行等违法数据。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汇总辖区内非现场执法系统检测数据,依托数据引领,科学调配执法力量,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货运车辆动态监管和源头治理工作。

  第八条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利用非现场执法系统,对辖区内货运车辆违反桥梁限重禁令标志通行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证据审核和处罚。

第三章系统管理

  第九条新建或调整非现场执法系统设置点位,应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路网和桥梁限重、桥梁分布、货车通行量、货物源头等因素提出设置或者 调整方案,书面报告省交通运输部门,经省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新建或调整。

  第十条非现场执法系统的建设要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合理布设交通标志标线、称重系统、监控设备等设施及功能模块。检测数据、视频数据应当符合《非现场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操作规程》等标准规定,满足接入全省非现场执法系统平台要求,实现车货总重检测、车牌识别及短视频拍摄等证据采集。

  第十一条非现场执法系统称重检测设备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经具备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设备采集的违法数据,不得作为执法证据使用。设备检定工作应当在有效期截止前1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非现场执法系统启用前,应当经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通过报纸、互联 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设置地点、可以查处的违法行为类别等信息,公示期为五日。

  第十三条应当在非现场执法系统设置地点前方可绕行路口、路段设置提示、警告标志告知过往货运车辆。发现货运车辆违反桥梁限重禁令标志通行桥梁后,应当通过情报板或者手机 APP  等方式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事实或者相关信息,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

  第十四条市、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现场执法系统管理,建立健全非现场执法系统设备巡查、数据监管管理制度,发现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时,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组织维修。

  第十五条非现场执法系统因公路桥梁维修、交通管制等原因停止使用时,由市、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向上级部门备案。

第四章数据推送

  第十六条非现场执法数据包括称重检测数据、违反桥梁限重禁令标志通行图片数据和现场监控视频数据。图片数据应当符合GA/T832  的要求,其中包括车辆全景正面照片、车辆尾部照片、车辆违法行为特征及相应标志标线的3 张证据照片;视频记录证据应当符合 GA/T995的要求,采集长度不少于5秒。证据图片叠加信息应当包括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设备编号、防伪编码、拍摄方向、车辆号牌、轴数、车货总质量、桥梁限重值等,已选装车辆外廓尺寸自动检测设备的,还应包括车货总长度、总高度、总宽度数据等信息。

  第十七条非现场执法称重检测数据、违反桥梁限重通行等图片数据通过专网上传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视频监控数据通过交通专网传递至省交通运输部门管理信息平台,交通运输部门审批通过的大件运输许可数据上传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五章处罚流程

  第十八条违法信息采集。非现场执法系统采集的违反桥梁限重通行检测数据和现场监控数据传送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视频专网平台,同时报送至省级管理信息平台。

  第十九条审核告知。非现场执法系统对车辆检测数据进行交通违法行为判定,对货运车辆违反桥梁限重禁令标志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即时发送至情报板,当场告知。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采集的货运车辆违反桥梁限重禁令标志通行的交通违法数据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处罚违法行为的证据,并按相关规定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违法行为处理。对非现场执法系统采集的货运车辆违反桥梁限重禁令标志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依法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