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交安质规〔2022〕6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2022-10-09

效力状态:有效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事务服务中心,省交投集团:

  《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引导和激励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辽宁省行政区划内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施工期间开展的平安工地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名词定义】本办法所称平安工地建设是指以“零死亡”为目标,以工人工地“双平安”为核心,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预防”为主线,运用系统观念,突出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深入推进施工现场安全文明与施工作业规范有序有机统一,促进项目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构建更高水平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综合治理的新模式。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工作原则】平安工地建设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政府监管、企业负责、全员参与、动态考评”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管理内容】平安工地建设管理主要包括工程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施工过程中的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和省级平安工地示范创建项目申报管理等。

  第六条 【职责分工】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3)。负责组织开展《标准》修订、行业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填报、年度考核结果公示及备案管理、省级平安工地示范创建项目审定及公示等工作。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负有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填报、年度考核结果公示及备案、省级平安工地示范创建项目初审及推荐等工作。

  第二章  平安工地建设内容

  第七条 【建设内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管理程序化、安全培训日常化、现场防护标准化、风险管控科学化、隐患治理常态化、应急救援规范化,并持续改进。

  第八条 【安全条件】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在项目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予以明确。从业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所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九条 【安全责任】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行网格化管理,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进行公示。建设单位应当每年定期组织对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合同履约考核内容。

  第十条 【安全培训】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新上岗、转岗、复岗人员上岗前应当按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每日开工前应当组织开展班前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安全标准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应当以施工现场和施工班组为重点,加强施工场地布设、现场安全防护、施工方法与工艺、应急处置措施、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十二条 【风险管控】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应当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全面开展风险辨识,按规定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明确不同风险等级的防范措施及责任部门、责任人,并依据评估结论完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

  施工作业区应当根据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合理布设。较大及以上等级风险区域应当设置安全警戒和风险告知牌,做好风险提示和风险隔离措施。施工过程中,应当建立风险动态监控机制,按要求进行监测、评估、预警,及时掌握风险的状态和变化趋势。重大风险应当按要求登记备案,制定专项管控和应急措施,并严格落实。

  第十三条 【隐患排查治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问题作为排查治理重点,明确事故隐患排查、告知(预警)、整改、评估验收、报备、奖惩考核、建档等内容,逐级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实行常态化、闭合管理。按规定对隐患排查、登记、治理、销号等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向负有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记报备,其中涉及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及特种设备等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向相应的主管部门登记报备。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应当制定专项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成立事故隐患整改验收组进行专项验收,可邀请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整改验收通过的,建设单位应将验收结论向负有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相应主管部门报备,并申请销号。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应当按要求制定相应的项目综合应急预案、施工合同段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应当按要求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依法建立项目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工程现场兼职的、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应急救援人员,定期开展专业培训,组织应急演练。结合工程实际编制应急资源清单,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更新。

  第十五条 【建设实施方案】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应当制定平安工地建设实施方案,建立考核评价联动机制,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平安工地建设内容和工作要求等。建设单位平安工地建设实施方案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实施;施工单位平安工地建设实施方案应当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建设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平安工地建设实施方案应当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三章  平安工地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 【施工考核】施工单位是平安工地建设的实施主体,应当确保施工合同段安全生产条件满足《标准》要求,当合同段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监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

  合同段开工后至交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要求,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平安工地建设情况自查自纠,及时改进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自我评价,对扣分较多的指标及反复出现的突出问题,应当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完善;施工企业应当对企业所属施工项目平安工地建设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对成效不佳的施工项目加强指导。施工单位自我评价报告应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监理考核】监理单位应当将平安工地建设作为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施工合同段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按照《标准》要求及时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不通过的,施工合同段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得开工。

  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要求,每季度对监理范围内的合同段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合同段应当要求停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向负有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监理单位应当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我评价,并将每季度对施工合同段考核评价和自我评价报告报建设单位备案。监理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所属监理项目平安工地建设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对成效不佳的监理项目加强指导。

  第十八条 【建设考核】建设单位是施工、监理合同段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的主体,应当建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奖惩等制度,将平安工地建设情况纳入合同履约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过程督促检查,对项目平安工地建设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要求,在项目开工前组织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安全生产条件审核不通过的,项目不得开工;每半年对项目所有施工、监理合同段组织一次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对自身安全管理行为进行自评,建立相应考核评价记录并及时存档;当施工合同段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计划和施工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或工程地质、气象水文等施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组织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结果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及时通过平安工地建设管理系统,向负有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

  第十九条 【监督抽查】负有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在制定年度安全督查计划时,应当将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情况作为重点内容,每年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情况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抽查,同时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情况,对辖区施工、监理合同段分别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抽查。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项目要加大抽查频率。监督抽查重点应当包括项目建设单位考核评价工作的规范性、安全风险防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施情况等。

  第二十条 【标准分类】公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分为大、中、小型三类。大型标准适用于高速公路、长大型桥隧工程;中型标准适用于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大中型桥隧工程;小型标准适用于二级以下等级公路(包括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小型桥隧工程。(等级划分表见附件1)

  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分为大中型、小型两类。大中型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运工程,小型标准适用于小型水运工程。(等级划分表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 【考核得分】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按照百分制计算得分,考核结果在70分及以上的评定为合格,低于70分的评定为不合格。项目年度考核结果按照建设单位在本年度考核周期内考核结果累计的平均值计算。

  鼓励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创新安全管理模式,加强安全智能化、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广使用定型化、标准化安全防护设施。示范引领作用显著且平安工地建设考核结果在80分及以上的项目予以加分,加分最高分值不超过5分。

  施工、监理合同段首次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建设单位应组织复评,复评仍不合格的施工、监理合同段应当全部停工整改,并及时向负有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对发生1起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未及时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合同段直接评为不合格。

  大型工程年度考核结果由省交通运输厅进行公示。中、小型工程年度考核结果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公示,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处罚措施】负有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平安工地建设管理的督导力度,对存在平安工地建设流于形式、考核弄虚作假、评价结果不合格等情况的,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从业单位企业本部并要求派员驻点指导整改,同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整改、重新考核,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应当通报批评,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和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未有效管控、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施工作业,应当责令停工整改、挂牌督办;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安全生产信用不良记录,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激励机制】负有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总结分析本地区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对平安工地建设成效明显、经验突出的项目可推荐为省级平安工地示范创建项目。对获评省级平安工地示范创建的项目可以在信用评价加分、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政策激励。

  第四章  省级平安工地示范创建

  第二十四条 【项目推荐】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自愿原则,统一组织向负有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省级平安工地示范创建项目申报。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初审并形成推荐意见后将申报资料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第二十五条 【审定公布】省交通运输厅结合工程建设项目行业监管情况对申报资料进行受理核实,并组织专家会审、联合审定和社会公示。按年度择优树立省级平安工地示范创建项目并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申报条件】申报省级平安工地示范创建的项目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施工期间平安工地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均在85分及以上;

  (二)项目年度完成实体工作量10%以上,且累计完成实体工作量30%以上;

  (三)项目施工期间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不良影响事件;

  (四)项目建设程序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不予推荐情形】申报省级平安工地示范创建的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不予以推荐:

  (一)施工期间未落实国家、行业部署开展安全专项行动要求,或执行不力、流于形式的;

  (二)采用国家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的;

  (三)施工期间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等部门行政处罚或挂牌督办的,或被媒体曝光的;

  (四)未按规定落实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和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的;

  (五)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应操作资格证书的;

  (六)施工中使用的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定期检验手续的;

  (七)未按规定投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或执行不严、落实不到位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的。

  第二十八条 【撤销情形】省级平安工地示范创建项目存在下列情形,将予以撤销:

  (一)查实建设过程中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运行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管理系统】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平安工地建设监督抽查结果、项目建设单位考核评价以及公示公布等均应通过交通运输部统一建立的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系统运行。每年一季度末,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平安工地建设管理系统填报上一年度中、小型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抽查情况以及考核结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平安工地建设管理系统填报上一年度大型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抽查情况以及考核结果。

  第三十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公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等级划分表

  2.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等级划分表

  3.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

  4.省级平安工地示范创建项目申报表

  5.省级平安工地示范创建项目推荐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