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市公交行业星级驾驶员考评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交服务规〔2024〕4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2024-01-05
效力状态:有效
各市交通运输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城市公交行业服务质量提升,发挥行业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强化城市公交领域精神文明建设,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集中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安排,省厅对《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市公交行业星级驾驶员考评办法的通知》(辽交运管发〔2017〕19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城市公交行业星级驾驶员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城市公交行业星级驾驶员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城市公交行业服务质量提升,发挥行业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强化城市公交领域精神文明建设,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6号)、《辽宁省进一步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政策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辽政办函〔2019〕35号)、《辽宁省加快推进城市公交高质量发展试点实施方案》(辽政办〔2020〕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城市公交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辖市(含沈抚示范区,下同)市区城市公交行业一线公交驾驶员星级考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星级驾驶员等级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共5个等次,逐级上升。
第四条 城市公交企业是星级驾驶员考评工作主体,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考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星级及以下驾驶员由城市公交企业自行考评授星;四星、五星级驾驶员由企业考评并报经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授星。
第五条 星级驾驶员的评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并应将评定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三星级及以下驾驶员考评周期由公交企业自行制定,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四星、五星级驾驶员考评周期为一年,且为自然年度。
第七条 星级驾驶员原则上按照星级逐级晋升,先进荣誉、先进事迹突出的可破格越级晋升。
一星至三星级驾驶员保持企业设定的周期以上方可参评下一更高星级,四星级驾驶员保持星级2年(自然年度)以上方可参评五星级。
第八条 每年3月底前,企业将四星、五星级驾驶员申报名单及材料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4月底前,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四星、五星级驾驶员审查授星。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通过日常监督检查、12328平台和媒体报道等渠道获得信息,对企业提交的四星、五星级驾驶员名单进行筛选。必要时,可组织考评专家以打分排名方式择优确定。
第九条 星级驾驶员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并按照一定标准进行日常考核,具体条件和标准由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交企业根据有关标准规范,结合地方实际并参考以下原则自行制定。
(一)充分考虑从业时间因素,并向长期从事公交驾驶员职业的职工倾斜,稳定驾驶员队伍;
(二)重点考虑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差异,让优质服务的驾驶员脱颖而出;
(三)与日常安全生产相结合,夯实行业安全生产基础;
(四)便于星级考评操作,并易于实现考核的日常化;
(五)利于形成星级驾驶员梯队,发挥出星级驾驶员的带动示范作用,促进职工整体素质的提升。
第十条 星级驾驶员考评应严格把控考评标准,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五星级驾驶员作为公交驾驶员优秀代表,应达到当地城市公交行业标杆标准,其服务应为当地公交服务的最高水平。
第十一条 星级驾驶员实行动态管理,能升能降;星级降级或取消的,以新星级为起点重新参与评定。
已经获得四星、五星级驾驶员的星级下降或取消,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星级晋升程序申报。企业虽未申报,但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也可直接对五星、四星级驾驶员作出降级处理。
第十二条 公交企业应建立星级驾驶员台账和日常考核记录台账。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星级驾驶员考评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做好日常监督抽查、投诉受理、12328平台和媒体报道涉及星级驾驶员评定有关事件的记录,鼓励与公安等部门获取相关信息,作为审查依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星级驾驶员取消星级:
(一)发生被新闻媒介曝光且严重影响城市公交行业声誉的有责事件的;
(二)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三)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四)有造成城市公交行业不稳定行为的;
(五)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六)因违法、犯罪等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
(七)驾驶员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经查证属实的;
(八)出现其他负面影响行为应撤销星级称号的。
第十四条 星级驾驶员调入其他公交企业或城市的,原有星级有效,其中四星、五星级驾驶员需向调入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原星级驾驶员材料。星级驾驶员退出城市公交行业的,其星级驾驶员称号自动取消。
第十五条 星级驾驶员评定结果与薪酬挂钩,星升加薪、星降减薪。企业可根据星级驾驶员的不同等级,给予不同形式的奖励。评选先进个人、劳动模范等事项,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高星级驾驶员。
第十六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交企业应规范星级驾驶员标识张贴、标志佩戴,主动接受乘客监督,并组织做好星级驾驶员先进事迹宣传,发挥模范典型引领带动作用。
第十七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公交企业负责相应星级驾驶员的建档工作。
第十八条 各市所辖县(县级市)公交行业可结合实际参照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市公交行业星级驾驶员考评办法的通知》(辽交运管发〔2017〕198号)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辽宁省城市公交行业星级驾驶员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