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交安质规〔2024〕16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2024-05-31

效力状态:有效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事务服务中心:

  《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促进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地试验室,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为控制工程质量,由建设、施工或监理等单位委托的取得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在施工现场设立的试验室。

  第三条  工地试验室应当在质量检测机构授权的范围内,按照备案通过的质量检测项目及参数,为承担的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质量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揽质量检测业务。

  质量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第四条  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遵循依法监管、分级负责、质量第一的原则。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行业管理,具体由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提供服务保障和实施行业指导。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具体由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  工地试验室设立要求

  第五条  在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设立工地试验室的质量检测机构应具备交通行业相应能力的资质证书。工地试验室设置有关人员、质量检测项目、参数及相应的仪器设备配备、环境等要求见附件2。

  第六条  工地试验室的授权负责人和质量检测人员应当是质量检测机构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注册人员,且不得同时就职于两个及以上的工地试验室。

  第七条  工地试验室被授权的质量检测持证人员不得随意进行变更,确需变更或者调离的,应当由质量检测机构填写《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人员变更备案表》(附件5),报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后,向项目监督部门备案,其变更后的检测人员职业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检测人员职业资格条件(包括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等级等条件)。

  第八条  工地试验室应根据备案的授权检测项目、参数以及试验方法配备满足要求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辅助工具,应对数据、结果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的仪器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的辅助设备)进行检定/校准。

  工地试验室应当建立质量检测仪器设备档案,仪器设备应当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做好使用和保养记录,主要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应当张贴上墙。

  第九条  国省干线及水运工程项目各施工、监理合同段按合同约定未单独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应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提供施工自检或监理抽检服务,并在施工现场设立由专人负责的满足施工条件的养生室和成型室。农村公路项目结合实际可参照执行。

第三章  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要求

  第十条  质量检测机构授权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审核同意前,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验收,专家一般由3人组成,从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评审专家库中选取,并指派1名专家作为评审组长,评审程序和内容详见附件6;审核同意后,报送项目监督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工地试验室在取得《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后可开展试验检测业务,为工程项目出具试验检测报告。项目结束(项目停工)后应通过建设单位向项目监督部门报送工地试验室撤销备案(暂停运行)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应当提交《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附件1)、《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附件3,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资质认定证书(若有)、工地试验室总体平面布置图并标出功能室名称和面积,以及专家评审报告及整改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监督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附件4)。

第四章  工地试验室执业要求

  第十三条  超出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及申请的工地质量检测项目参数范围的,应编制外委试验计划报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可委托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含相应参数)、通过资质认定(含相应参数)且上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质量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四条  同一工程项目标段中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不得同时委托同一家质量检测机构提供质量检测服务。

  第十五条  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项目不合格且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工地试验室应及时向项目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工地试验室主要工作内容:

  (一)对进场原材料、构件、成品或半成品等按规定频率进行质量检测,及时出具试验检测报告;

  (二)超出申请的工地质量检测项目参数范围的,应及时外委,及时取回试验检测报告并进行确认,应建立外委试验台账;

  (三)及时完成日常工程实体检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有关质量检测工作;

  (五)需要工地试验室开展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地试验室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并可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项目监督部门应当对工地试验室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地试验室实际能力与《备案登记表》的符合性;

  (二)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与授权参数的符合性; 

  (三)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校准情况;

  (六)检测人员质量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七)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八)质量检测机构对所设立工地试验室监管情况;

  (九)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等。

  第十九条  工地试验室要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管理要求》等行业规范标准运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对项目监督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期整改完成的;

  (二)超授权参数范围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报告的;

  (三)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以及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并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质量标准降低的;

  (四)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项目不合格且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工地试验室未及时向项目监督部门报告的;

  (五)涉及主要工程结构质量参数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六)无故不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等能力验证活动、比对试验数据造假或两个(含)以上参数不满意的;

  (七)工地试验室存在管理体系文件、仪器设备管理、试验场所环境条件、人员数量等较多问题,无法正常运行的;

  (八)未按规定在试验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情节比较严重的;

  (九)未单独建立试验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的;

  (十)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十一)未按规定进行样品管理的;

  (十二)主要仪器设备配置不满足备案要求的;

  (十三)未按照规定对全部仪器设备开展检定/校准及计量,确认检测数据失实的;

  (十四)试验检测环境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影响数据准确性的;

  (十五)备案检测人员不在岗超过2人的。

  第二十条  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要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管理要求》等行业规范标准执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监督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一)参与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结论的;未按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等要求开展质量检测工作的,质量检测数据失真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重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三)同时任职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工地试验室的;

  (四)已备案,但长期不在岗、不履职的;

  (五)在质量检测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吃拿卡要行为的;

  (六)越权签发、代签、漏签试验检测报告的;

  (七)公路水运工程相关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3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附件:1.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授权书

  2.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人员、质量检测项目参数、仪器设备、环境等配备要求

  3.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

  4.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

  5.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人员变更备案表

  6.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现场评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