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交公路规〔2025〕1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2025-01-10
效力状态:有效
各市交通运输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事务服务中心,省交投集团、辽宁中交秦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辽宁新阜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中铁(辽宁)本桓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铁建投(辽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辽宁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交通运输厅2024年第43次党组会(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辽宁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细则。公路工程养护项目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必须依法进行。鼓励公路工程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推行标准化施工。承包人和分包人可依法进行劳务合作,但禁止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我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负面清单、分包合同和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格式文本,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农村公路施工分包管理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本项目分包管理制度,依据省交通运输厅示范文本编制项目专用的分包合同和劳务合作合同,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分包单位、劳务合作企业管理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分包人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
第八条监理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所监理标段的施工分包活动进行监理,对承包人、分包人提交的分包合同、劳务合作合同等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并向发包人上报承包人、分包人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
第九条承包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选择具备分包工程所对应资质或者资格条件的分包人,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按要求履行分包合同的报批程序。
承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及时发现分包人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依规终止分包合同并上报发包人。
第十条承包人和分包人均应当分别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现场管理机构应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即与承包人、分包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已办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等。
第三章 分包条件
第十一条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中负面清单以外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分包给满足相应条件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完成。
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工程分包和分包业绩的歧视性条款。
承包人所有分包工程的总造价不得超过该合同段全部工程造价的50%。
第十二条辽宁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得进行施工分包,负面清单由省交通运输厅另行制定发布并动态更新。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和转包,但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合作企业。劳务合作企业不得与其他企业合作完成其所承接的劳务作业任务。
第十三条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经依法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三)具有(自有或者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四)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
(五)其他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发包人确定的资格条件,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施工劳务资质;
(二)具备承包人、分包人确定的资格条件,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或者劳务合作。
第十六条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按照项目专用分包合同文本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农民工工资管理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
第十七条承包人(分包人)应当与其选定的劳务合作企业按照项目专用劳务合作合同文本依法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分包人的选择、分包合同的签订和报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承包人应在选择分包人前,向发包人提交分包工程内容;
(二)发包人针对承包人提交的分包工程内容,根据有关规定及工程实际情况,向承包人明确分包工程的分包人应具备的资质、资格条件;
(三)承包人自行选择分包人,填写《辽宁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审查备案表》(详见附件1),连同分包合同文本、分包人资料等一并报监理人审查;
(四)承包人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及分包人资料报发包人书面同意;
(五)承包人与分包人正式签订分包合同,并将分包合同报监理人、发包人备案。
第十九条劳务合作企业的选择、以及劳务合作合同的签订和报批程序,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承包人(分包人)自行选择劳务合作企业,填写《辽宁省公路工程劳务合作审查备案表》(详见附件2),连同劳务合作合同文本、劳务合作企业资料等一并报监理人、发包人书面审查同意;
(二)承包人(分包人)与劳务合作企业正式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并将劳务合作合同报监理人、发包人备案。
第二十条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二十一条分包人应当自行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等施工指导文件,经承包人审查同意后报监理人书面同意。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自行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行为管理
第二十二条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包括母公司承接公路工程后将所承接全部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合同明确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全部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承包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或者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中一人及以上与承包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者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劳务合作企业承包的范围是承包人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合作企业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人“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人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的;
(七)施工分包发包单位不是承包人且不属于违法分包的;
(八)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人收到款项扣除“管理费”后将剩余全部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九)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人,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公路工程违法分包行为:
(一)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条件企业的;
(二)承包人将辽宁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的;
(三)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后期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除外)进行分包的;
(四)承包人所有分包工程的总造价超过该合同段全部工程造价的50%;
(五)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六)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
(七)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施工分包违法:
(一)分包合同内容未经监理人审查或者未报发包人书面同意的;
(二)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三)承包人(分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一)劳务合作企业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
(二)承包人(分包人)未对其发包的劳务作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指导培训和有效管理,由劳务合作企业自行负责施工方案编制以及相关试验检测、工程控制测量、工程档案资料编制、质量安全管理等组织实施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包人应当建立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承包人和分包人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十六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依法纳税。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任一方因为税收抵扣向其他方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相关方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八条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交工验收证书中明确分包人及其承担的分包工程内容、工程量、价款、工期、以及对工程、质量、安全、合同执行情况的评价等。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录入平台、申报资质、参与投标、承接工程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施工分包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二十九条承包人与分包人要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做好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结算和支付工作。
第三十条承包人设立或者委托的工地试验室统一对分包工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并就试验检测结果对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分包人不得与承包人设立或者委托的工地试验室(含其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有隶属关系、合同关系或者其他资金往来。
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公路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理决定,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分包人或者劳务合作企业违反本细则有关条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整体结算,由分包人自行编制施工方案和组织完成全部施工作业并能独立控制分包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
本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本细则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本细则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本单位与其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本细则所称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定。
第三十五条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分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作业人员及所需机具(不限制规模),由承包人(分包人)负责施工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并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主要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统称为劳务合作。
第三十六条承包人(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劳务作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辽交基建发〔2015〕3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辽宁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审查备案表
2.辽宁省公路工程劳务合作审查备案表
3.辽宁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2025年版)
4.辽宁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5.辽宁省公路工程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