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印发《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交安质规〔2025〕6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2025-09-19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印发《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事务服务中心,厅机关各处室: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已经厅党组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和事故教训汲取,加强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对全省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行业开展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

  本办法所称警示,是指省交通运输厅以警示通报或提示函提醒行业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有关问题,提出防范改进的工作要求。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省交通运输厅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相关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督促整改谈话。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省交通运输厅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相关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暴露的问题或不足进行整治。

  第三条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不替代或减轻政务处分、行政处罚。

第二章  警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将对行业印发警示通报: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二)发生影响恶劣的一般事故、安全生产重大险情或突发事件的;

  (三)连续发生事故或经研判安全生产苗头性、趋势性问题突出,安全生产形势趋于严峻的;

  (四)其他需要警示通报的情形。

  第五条 警示通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有关工作要求等。

  第六条 对于发生影响特别恶劣事故的,或某一地区连续发生多起事故的,省交通运输厅将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送安全生产工作提示函,视情通报市级人民政府。

  对于交通运输相关中央企业或省属重点企业发生影响特别恶劣事故的,或连续发生多起事故的,省交通运输厅将对交通运输相关中央企业或省属重点企业发送安全生产工作提示函,视情抄送企业上级部门。

  第七条 警示通报和提示函由厅内相关处室、两个中心相关部门按照业务领域负责起草,涉及多领域的由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安委办)牵头起草,按程序报批后印发。

  对行业一般性的警示以厅安委办函形式印发,较大及以上事故以厅安委会文件形式印发。厅安委办适时通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第三章  约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交通运输厅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相关企业进行约谈:

  (一)发生涉险人数多的较大及以上涉险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连续发生多起事故的;

  (三)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中,组织不认真、排查整改不到位的;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安委办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和约谈要求。

  厅内相关处室、两个中心相关部门商厅安委办提出约谈建议,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后印发通知。约谈由厅分管领导或授权厅内相关处室、两个中心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主持,厅内相关处室、两个中心相关部门按照业务领域承办。

  第十条 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后,应当准备书面约谈材料,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教训汲取、整改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约谈可邀请厅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列席,原则上应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厅内相关处室、两个中心相关部门形成约谈纪要后印发被约谈单位,并抄送厅安委办。被约谈单位为交通运输相关中央企业或省属重点企业的,视情将约谈纪要抄送企业上级部门。

  被约谈单位应按照约谈纪要的要求完成问题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厅内相关处室、两个中心相关部门,抄送厅安委办。

第四章  挂牌督办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交通运输厅实行挂牌督办:

  (一)警示、约谈提出需限期完成整改、举一反三开展专项整治的;

  (二)事故险情造成较大社会舆情,问题整改任务重、难度大的;

  (三)发生性质恶劣事故的;

  (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情形。

  第十四条 符合上述情形的,省交通运输厅及时实行挂牌督办,被挂牌督办单位负责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厅内相关处室、两个中心相关部门按照业务领域负责挂牌督办的提出和核销工作,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后印发挂牌督办和核销通知。

  第十五条 挂牌督办通知内容包括督办事项、整改要求、整改时限、挂牌周期等。挂牌督办相关情况应在厅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及时制定和完善整改方案,在收到挂牌督办通知起30日内报厅内相关处室、两个中心相关部门,并抄送厅安委办。整改方案应包括目标任务、责任部门(人)、整改措施和时间安排等内容。被挂牌单位每月至少报送一次工作开展情况,直至摘牌核销。

  第十七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后,应将整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将整改情况报厅内相关处室、两个中心相关部门,提出核销申请。

  第十八条 厅内相关处室、两个中心相关部门收到核销申请后,会同厅安委办对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核实,提出核销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分管厅领导同意核销的,印发核销通知;不同意核销的,告知理由,并责令继续整改。

  第十九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当说明原因,制定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并报厅内相关处室、两个中心相关部门,抄送厅安委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行业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等情形,按照规定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通运输部或国家铁路局进行约谈、挂牌督办的,省交通运输厅不再重复开展。

  第二十一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地区、本领域的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辽交安质发〔2020〕220号)、《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水路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辽交安委发〔202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