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交公路规〔2025〕8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2026-01-04
效力状态:有效
各市交通运输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事务服务中心,厅机关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升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路网安全畅通,省厅制定了《辽宁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辽宁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提升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辽宁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干线公路是指纳入交通运输部公路统计年报并按干线公路标准管养的普通国道和普通省道。其他未按干线公路标准管养的普通国道与普通省道暂按原标准进行养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普通干线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普通干线公路养护是指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普通干线公路及构筑物、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含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绿化环保设施)、公路用地等有形资产进行保养和维护,保证公路公共基础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
日常养护是指对普通干线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巡查检查、维护保养和修补轻微损坏的作业,分为常规性日常养护和临时性日常养护。其中:常规性日常养护主要为日常巡查、经常检查、日常保养、日常维修、日常应急抢通保通等工作;临时性日常养护主要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临时安排的,未纳入常规日常养护范畴的非应急类任务。
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分为预防养护工程、修复养护工程、专项养护工程和应急养护工程。
第五条 公路养护管理应遵循安全可靠、防治结合、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数智赋能、优质高效、绿色低碳的原则。
第六条 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要求,合理安排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普通干线公路养护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日常养护、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及质量控制、养护代管及代建费用、养护科研、审计审查咨询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养护资金。
第七条 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应当根据各类养护的性质、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按照前期工作、工程设计、计划编制、日常养护、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程序组织实施。应急养护工程除外。
应急养护工程应明确项目审核及分类判定、参建单位选择、应急措施确定及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要求,在确保质量安全前提下,尽量简化工作流程,加快组织实施。
第八条 管理法人、代管单位、代建单位应以控制灾损发展、实现公路应急通行为目标,加强公路基础设施应急抢通的实施管理。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依据《公路交通应急抢通技术规程》和应急管理相关制度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治工作,提升公路交通应急处置效率。应急处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各相关单位的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
第九条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对涉及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尚无相关标准可以参照的,应当经过试验论证审查后方可规模化使用。
加强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在养护生产及管理过程中的应用,鼓励采用数字化养护施工和管理技术,推动公路养护数字化转型升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设定养护目标,组织编制并下达养护投资计划,组织制定全省普通干线公路政策制度和技术规范、标准。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辽宁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的组织与实施实行养护管理法人责任制。指定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为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法人(以下简称管理法人),承担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职责。
第十一条 管理法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交通运输行业企事业单位作为代管单位和代建单位,依法分别委托其开展日常监管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明确各方主要工作职责及要求,并加强对代管单位、代建单位的履职评价和监督管理。
代管单位应协助管理法人做好日常监督和具体监管工作。具体包括:开展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全过程具体管理工作,含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计量管理、过程考评、考核验收、应急处置等;审核本单位管理区域内养护资金支付申请;汇总审核本地区养护计划建议;指导监督代建单位开展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工程档案归档管理等。
代建单位应按规定组建机构、配备人员,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制度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或承担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的具体实施工作。具体包括:组织或承担本单位管理区域内的日常养护工作;开展项目前期准备,组织开展养护项目招标工作;开展养护现场管理、质量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养护需求与年度计划建议;统计核查养护工程量和日常养护工作完成情况;承担应急抢通任务;维护公路养护数据信息和技术档案等。
第十二条 管理法人、代管单位、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形成管理法人统一组织、代管单位日常管理、代建单位具体实施的全过程协同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业务衔接,确保养护管理全链条高效运行。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管理法人应当结合公路安全运行状况,统筹开展日常养护与养护工程前期工作,包括技术状况检测评定、养护需求分析、技术方案确定等。按照省交通运输厅要求做好项目库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管理法人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规定的检测指标和频率,组织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附属设施等进行检测和评定。
推广应用自动化、智能化快速检测和监测设备开展检测工作,建立健全公路基础设施数字模型和数字档案,构建数字化体系和平台,并加强实践应用。
第十五条 养护需求分析应当根据检测和评定数据,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国家或者省公路养护规划,综合考虑公路资源量、技术状况、设施性能衰变规律、交通量趋势、气候特点等因素,贯彻全寿命周期成本理念,加强本地区养护评价、检测、决策等算法模型研究应用,科学设定养护目标,合理筛选需要实施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路段。
第十六条 管理法人对拟实施养护工程的路段、构造物或附属设施等,及时组织专项检查检测和方案论证。根据技术状况、病害情况、发展趋势,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安全、环保等因素,确定技术方案及资金需求建议。
第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纳入拟实施养护工程项目及其技术方案、资金需求。项目库按照滚动方式动态调整,每年定期更新。管理法人应根据项目库信息,提出年度养护工程需求及资金安排建议。
第四章 养护工程设计
第十八条 养护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特别复杂或者相关部门有要求的,采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
应急养护项目可按技术方案组织实施。采用长周期绩效养护机制的公路养护工程,设计阶段应当符合长周期绩效养护机制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养护工程设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循环经济、绿色安全,积极推广绿色、长寿、耐久养护技术。
(二)在设计过程中注重决策科学化、设计精准化、手段智慧化,针对不同病害分布特点分段、分类设计。
(三)具备条件路段,可以按照集中或者整线化养护模式开展养护工程设计,尽可能避免不同类型养护工程重复占用公共交通通行资源。
(四)做好交通保障方案设计,降低养护工程施工对交通影响,保障运行安全。
(五)做好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设计,保障养护作业安全。
(六)做好配套附属设施设计。
第二十条 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应当针对养护工程类型,以专项检测或者评估为依据,加强结构物承载力和性能评价,强化对显性、隐性病害诊断分析,综合考虑全寿命周期成本、建养历史、交通量、交通轴载、自然环境条件等因素,细化设计单元,科学合理开展。
第二十一条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应确定设计方案和工程数量,详细说明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编制施工图预算或者造价文件,并满足审查要求和施工需要。造价文件编制应根据不同设计阶段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鼓励在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文件中包括数字化设计内容。
技术特别复杂或按规定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设计文件,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审批。其它由管理法人组织审查,省交通运输厅按照一定比例抽查。
第二十二条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应跟踪公路病害发展情况,实行动态设计,做好设计交底,根据需要进行设计变更,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参建各方对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应当书面提出设计变更建议,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现场复勘和设计文件修改。
第二十三条 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经代管单位同意后实施,重大设计变更须经原设计审查或审批单位同意后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其余为一般设计变更。
(一)技术复杂的路面结构、桥梁结构型式、隧道维修改造方案发生变化的;
(二)变更金额超过200万元的;
(三)其他法规制度规定的属于重大变更的情形。
第五章 计划编制
第二十四条 普通干线公路养护投资计划应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国家或者本地区规划、养护目标的要求,按照日常养护、养护工程进行分类编制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日常养护投资计划区分常规性日常养护、临时性日常养护分别进行编制。
常规性日常养护投资计划,应结合公路里程、技术等级、路龄、交通量、地形地貌和气候特点、设施类型、养护机械化水平等,采用多因素年度综合费用测算方法进行费用测算,并结合养护工程实施、养护绩效评价等情况进行统筹编制。
临时性日常养护投资计划,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所需的资金,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通过后,在年度日常养护费计划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纳入养护工程计划的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及专项养护工程应完成设计审查或审批,应急养护工程应制定完成技术方案。
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应统筹全省公路网建设养护安排,做好与临省交通运输部门沟通衔接,避免集中养护作业造成交通拥堵。
第二十七条 普通干线养护投资计划申报流程如下:
(一)负责日常养护的代建单位按照代管单位通知的时间要求,根据本辖区养护管理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养护投资计划需求建议。
(二)代管单位按照管理法人通知的时间要求,汇总、审核代建单位提交的计划需求建议,经现场踏勘核实并修改完善后,分别编制本地区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年度投资计划需求。
(三)管理法人结合代管单位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需求,根据公路技术状况、养护资金规模、养护目标要求、项目库的储备更新情况,分别编制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建议并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二十八条 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年度投资计划应当统筹考虑优先安排以下项目:
(一)严重影响公众安全通行的项目,如危桥改造等;
(二)日常养护(含养护站点及养护设备完善更新等);
(三)社会反响强烈或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项目;
(四)技术状况差、明显影响公路整体服务水平的项目;
(五)纳入交通运输部、省相关专项行动整治的项目;
(六)涉及全寿命周期路网养护效益最优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统筹考虑全省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年度重点工作以及交通专项资金筹集等情况,结合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经综合平衡后按程序下达年度养护投资计划。
养护投资计划下达后,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调整养护规模或技术标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在资金使用、技术标准、实施进度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
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需调整年度投资的,管理法人结合项目进展和资金拨付情况,提出投资计划调整建议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履行相关程序后方可进行投资计划调整。
第三十条 加强对代管单位、代建单位的管理,代管和代建费用可按规定从养护资金中列支。
代管和代建费用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主要用于开展代管和代建工作中产生的日常管理工具用具使用费(含交通工具)、办公费、差旅交通费、会议培训费、技术咨询费、审计费等。代管和代建费用的实际支付与代管、代建单位所在区域养护绩效得分挂钩。
第六章 采购及招标
第三十一条 组织实施各类养护所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相关作业,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规定,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
鼓励日常养护等工作由具备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企业承担。按区域范围开展的公路日常养护鼓励选取具备路基路面养护资质的企业承担;若日常养护范围包含特大桥,宜同时具备桥梁养护资质;若日常养护范围包括长隧道及以上,宜同时具备隧道养护资质。
第三十二条 养护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及工程重要设备、材料等应以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采购。应急养护工程除外。
日常养护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要求以及委托协议约定组织实施,由代建单位或具备相应能力的养护作业单位承担。积极鼓励日常养护通过招标、政府采购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服务,促进实现多渠道保障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供给。
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普通干线公路养护项目采购及招标可根据具体项目特点,采取按整条路线或片、区域捆绑的方式划分标段,也可按年度周期、路段里程和工程类别划分标段。鼓励开展实施长年限全寿命周期养护等发包方式,提高养护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公路养护效益最大化。
第三十四条 对于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养护工程,列入项目库即可开展工程设计招标;列入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即可开展施工监理和施工招标。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可结合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设定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应根据管理法人设置的最高投标限价进行招标,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七章 日常养护实施
第三十六条 管理法人应及时组织代管单位,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的年度日常养护投资计划,结合各县区日常养护需求、养护难易程度和不同时段养护工作重点等,将日常养护任务及对应的投资计划执行额度,根据实际情况分批次分解细化至各代建单位。代管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区的日常养护费用进行综合调控,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试点工作、路域环境提升、智慧巡查、重大活动保障以及重要的应急抢通保通等。
代管单位应将日常养护任务及对应的投资计划执行额度分解细化情况报管理法人备案。
第三十七条 日常养护应加强日常巡查、经常检查,日常巡查由代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经常检查由代管单位组织代建单位共同实施。管理法人应对日常巡查、经常检查情况加强监督检查,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检,及时掌握和评估日常巡查和经常检查的质量和到位情况,并纳入养护绩效评价内容。前述工作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第三十八条 日常养护应根据《公路养护技术标准》等相关标准规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要求,以及协议和合同约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养护绩效评价应采用多角度、分层次、多维度的评价模式,内容可包括技术状况、日常工作开展、经常性检查情况、工作质量进度评估、综合养护管理评价、公众服务水平评价等。
养护绩效评价可通过日常帮助指导工作、周期性工作总结评估和调研、以及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等方式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日常养护资金支付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常规性日常养护资金支付采取绩效支付方式。以报备管理法人的日常养护任务对应的投资计划执行额度,作为代建单位支付限额总控数,并结合养护绩效评价结果对应的养护绩效资金支付系数,据此计算各代建区域的日常养护支付金额。
临时性日常养护费用采取计量支付方式,按照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计量支付。
第四十一条 推进标准化养护站点建设,全面提升基础养护能力。完善标准化养护站点规划布局和配置标准,并加强动态更新,确保养护站点基础设施和养护机械设备配备与各阶段养护要求动态适配。强化养护站点应急处置和安全保障能力,增强“平急两用”服务能力,确保公路基础设施安全运行。
第四十二条 加强普通干线公路路产路权保护,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路产路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邀请公安交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推动建立养护、路政联合巡查机制,实施信息共享抄告,强化执法协作配合。
第八章 养护工程实施
第四十三条 养护工程施工前,代管单位应组织代建单位对施工单位的专项交通组织方案、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进行审查,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质量监督申请,批准后方可开工。施工严格执行经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养护安全作业方案,保证安全。
第四十四条 养护工程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养护工程施工时,代管单位、代建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制度,通过抽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自查等方式确保养护工程质量,也可根据需要开展监理咨询服务。
养护工程应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或不按照设计进行施工。
第四十五条 养护作业应统筹安排作业路段、作业内容和工序,在保障养护作业人员、设备和车辆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养护作业对交通安全保通状况的影响,保障交通通行。对维修时限要求高的公路或路段,养护工程施工宜采用快速施工工艺和设备、集约化施工组织方案及不中断通行的交通组织方案。
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完毕,应当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验符合通行要求后,应该尽快恢复通行。
第四十六条 规范养护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将档案管理贯穿公路养护施工全过程。管理法人应及时组织养护工程项目档案的验收移交,代建单位、代管单位应分别做好档案的整理立卷(含档案数字化)和归档汇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应将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养护工程管理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并将归集的工程文件及时按规定上报。
第四十七条 养护工程实行工程计量支付制度(基于绩效模式的养护合同除外)。养护工程项目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经施工单位依据工程合同条款计量统计申报,经监理单位核实签认、代建单位审核、代管单位审查确认,由管理法人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申请进行资金支付。
养护工程应当加强成本控制和管理,强化预算执行工作。施工单位应按项目单独核算,加强工程资金管理,专款专用。管理法人、代管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财务决算,并按规定开展公路养护支出资本化和费用化核算。
第四十八条 养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一般项目由代管单位按一阶段组织验收,技术复杂程度高或投资规模较大的养护工程项目可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执行。管理法人根据实际情况参与或抽查养护工程验收。
养护工程项目一般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之内完成验收。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12个月,质量缺陷责任期自养护工程项目通过工程验收之日起计算。
养护工程完工后未通过验收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养护责任,超出验收时限无正当理由未验收的除外。养护工程通过验收的,及时移交管养;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造成损失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养护工程应当依据计划文件、合同、工程设计文件或技术方案文件、变更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养护工程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等要求组织验收。养护工程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已完成,合同变更内容各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设计单位检查养护工程内容满足设计要求,达到使用功能。
(三)施工单位按标准、规范和规定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四)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已整改完毕。
(五)养护工程参与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六)监理单位评定工程质量合格。
(七)纳入质量监督体系的项目完成工程质量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
(八)财务决算符合要求或完成工程结算。
(九)完成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等全部工程文件整理归档。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条 养护工程验收程序:
(一)养护工程符合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代建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代建单位收集整理并完成工程验收资料准备。
(二)代管单位对提交验收的工程文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对于不符合工程验收条件的应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
(三)代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鉴定,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个月内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工程文件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工程质量鉴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由施工单位正式提交验收申请,代管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五)代管单位组织成立工程验收委员会,由代管单位、代建单位、质量监督机构代表等组成,委员会人数不少于5人单数。涉及国防安全的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技术复杂程度高或投资规模较大的养护工程项目,应邀请管理法人及有关专家参加。
(六)验收委员会应检查施工过程、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档案资料,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并审查有关资料,核实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工程设计文件相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七)验收组织情况和验收结果由代管单位及时上报管理法人。
第五十一条 积极推进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实施效果后评估工作,可从质量耐久性、技术适应性、生产组织模式、项目管理运行机制、经济及社会效益、生态环保影响等维度开展系统性评价。项目后评估结果可作为优化养护决策、改进技术方案及评价相关责任主体的重要依据,提升公路养护全周期、全过程管理水平。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据职责采取定期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加强公路养护管理监督检查,并监督整改发现的问题。养护从业单位应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养护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路养护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公路养护前期工作、计划编制、日常养护、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执行规范化情况。
(三)养护质量和安全。
(四)养护资金使用及预算执行情况。
(五)其他要求事项。
第五十四条 加快构建养护统一大市场和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养护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加强公路养护市场全链条监管。
加强政策引导扶持,可采取招标人提供养护作业基地和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符合条件到期连续续约等灵活多样的采购方式,积极培育专业化程度较高,能长期稳定作业的专业化公路养护企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未委托代管单位、代建单位的养护项目,由管理法人直接进行管理或组织实施,具体根据相关项目组织实施协议或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养护管理工作,以及国道丹东线辽河大桥、中朝鸭绿江界河公路大桥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可结合其当前管理运行机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办法》(辽交公水规〔2020〕13号)和《辽宁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辽交办〔2019〕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