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班车客运定制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交服务规〔2023〕12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2023-12-27

效力状态:有效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班车客运定制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

  现将《辽宁省班车客运定制服务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班车客运定制服务实施意见

  为激发道路客运市场活力,推进行业数字化进程,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高效出行需求,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客规》)和《班车客运定制服务操作指南》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辽宁省班车客运定制服务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及交通运输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数字应用为支撑,积极培育定制客运经营主体,充分发挥定制客运灵活便捷优势,提升道路客运服务效能和发展质量,更好地满足旅客高品质、多样化、个性化出行需求。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创新发展。鼓励客运经营者通过理念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积极运用网络化、信息化、智能化等手段,结合实际优化模式,提高运输服务品质、运营监管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加快道路客运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2.坚持优质服务。以更好地满足旅客出行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发挥定制客运灵活性服务优势,加强资源整合和共享共用,推动定制客运提供全链条客运出行服务,不断增强旅客出行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坚持安全为本。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和属地行业监管责任,严守安全发展底线,做好风险管控,发挥人防物防技防作用,保障旅客运输安全。

  4.坚持规范有序。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行市场准入、运营职责,优化监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促进定制客运规范有序发展。

  (三)工作目标

  通过三年时间,定制客运在全省各地全面落地,具备条件的线路全面由传统班车向定制客运转型,积极培树服务品牌,发挥品牌示范引领作用。建设全省定制客运数据监测与分析研判系统,形成完善规范的定制客运准入、监测、评价、奖惩等管理机制,促进定制客运电子商务平台规范发展,定制客运成为道路客运服务新业态。

  二、重点任务

  (一)规范备案管理

  1.理顺备案流程。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的,应在取得相应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后,提交《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与提供定制客运网络信息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或相关证明(网络平台由班车客运经营者自营的,免于提供)等材料向原许可机关备案;许可机关向客运经营者发放具有“定制客运”标识的班车客运标志牌和相应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记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定制客运线路经营期限与原客运班线许可期限一致。

  2.规范审批程序。道路客运班线许可事项中的“车辆数量及要求”不适应开展定制客运业务所需投入的车辆类型、等级及数量需求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可在办理定制客运备案前,按程序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许可事项。原许可机关不需征求中途停靠地、目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对同一班线存在多个经营主体或者有对开经营主体的,一方申请定制客运备案,原许可机关不需征求其他经营者的意见;原许可机关完成定制客运备案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中途停靠地、目的地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机关受理定制客运备案后,应及时登录辽宁省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修改备案线路、车辆信息,勾选“定制客运”选项,完善网络平台信息,确保数据台账准确无误。

  3.灵活投放运力。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支持班车客运经营者稳妥有序优化车辆投入数量及类型等级结构,适应定制客运灵活、快速、小批量、高频次运营需要。按照班线许可事项中的“车辆数量及要求”,在车辆数量区间范围内,可自主灵活安排核定载客人数为7人及以上、符合车辆类型等级要求的自有营运客车开展定制客运,根据运力配备和市场需求,自行确定定制客运日发班次;在开展定制客运的同时,安排符合要求的自有营运客车按照班线原批准的配客站点运行不低于“日发班次下限”的班次,或者通过定制客运车辆停靠站点覆盖原批准的配客站点方式运行不低于“日发班次下限”的班次。不得使用非营运车辆投入营运,禁止挂靠经营。

  (二)优化站点设置

  4.合理设置停靠站点。定制客运增加中途停靠地的(起讫地城区除外),按照许可变更程序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征求中途停靠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经同意后变更相应班线经营许可并进行重新备案。定制客运车辆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中途停靠地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按旅客需求停靠。客运经营者应因地制宜创新定制客运服务范围,开展直达机场、火车站、港口的定制客运服务,加强道路客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自主设定的上下旅客地点和客运站经营者设立的停靠点,宜在火车站、道路水路客运站、机场、公交场站、医院、学校、商业中心、大型居住社区、旅游景区(点)、城区主要公路出入口附近等客流集中、交通便利的区域选址,不阻碍交通、符合停车管理规定。

  5.规范停靠站点管理。客运经营者应加强停靠站点管理,提前在网络平台录入停靠站点,确保车辆出入停靠、上下客安全,接受属地行业管理部门监督。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停靠站点的设置管理细则。鼓励企业设置停靠站点标志标识,提供客运经营者、客运线路、班次时刻及票价等信息查询方式,提供扫码购票及配客服务。对客流较大的停靠站点,应当做好站点运行秩序管控,有条件的区域安装视频监控强化实时监管。

  6.强化通行保障。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沟通对接,强化部门协同和政策衔接,支持定制客运车辆灵活停靠,支持相关市场主体整合站点资源,优化停靠地点总体布局和管理服务。对车型为乘用车的定制客运车辆运行速度实施分类管理,在动态监控平台合理设定超速报警阈值,保障车辆按通行路段规定限速运行。根据《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定制客运单程运营里程200公里以下的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凌晨2时至5时运行。推动公交站点资源向定制客运车辆开放共享,允许定制客运车辆使用公交专用道通行。

  (三)强化服务保障

  7.制定服务规则。定制客运经营者、网络平台及参与定制客运的客运站经营者共同制定旅客服务协议,依法依规、公平合理确定经营各方和旅客权利义务、客票退改签规则。定制客运经营者、网络平台分别制定旅客服务承诺,包括合规经营、保证线上发布信息与线下实际运营一致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投诉处理机制等内容。旅客服务承诺、旅客服务协议在网络平台公布。

  8.改进票务服务。定制客运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定制客运经营者自主确定定制客运客票价格并保持价格基本稳定,制定或者调整价格至少提前7日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布。退票、改签等规则由经营者自定,但应当在网络平台公示,提前告知旅客。执行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客票半价优待,10座及以上客车对符合条件的儿童执行免费乘车或者客票半价优待。

  9.规范运营管理。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切实承担定制客运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通过网络平台与所载乘客签订电子承运合同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线路和停靠站点提供定制客运服务的。定制客运经营者因故临时改派驾驶员或车辆的,应及时通过网络平台修改,并告知旅客;改派的车辆宜不低于原车辆类型等级;无法满足旅客出行需求的,应及时与旅客协商处理并退还票款。

  (四)创新接送模式

  定制客运经营者可根据经营需要,自主灵活选择上门接送、定点接送、短途驳载等一种或多种运营模式。

  10.上门接送模式。定制客运经营者根据旅客出行需求,在开展定制客运的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城市市区、县城城区灵活确定上下旅客地点,为旅客提供上门服务。

  11.定点接送模式。定制客运经营者根据客流流向等特点,在定制客运班线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城市市区、县城城区,自主设定并公布若干相对固定的上下旅客地点,供旅客就近选点上下车,设定上下旅客地点不需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不受原与起讫地及中途停靠点客运站签订的进站协议限制;或者由客运站经营者在定制客运班线主要途经地设立并向原许可机关备案若干停靠点,为定制客运班线提供旅客售检票、行李物品安全检查和营运客车停靠服务。

  12.短途驳载模式。定制客运经营者在事前告知旅客、保障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在起讫地、高速公路出入口、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范围内,安排自有营运客车开展不单独收费的短途驳载服务,通过末端转运提高旅客集散效率。

  (五)车辆安全管理

  13.规范例检安检。班车客运经营者应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制度,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每日出车前或者收车后对定制客运车辆外观、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照明及信号指示灯、车轮及轮胎、安全设施等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形成检查记录;也可委托客运站经营者或者具备条件的维修企业、检测机构等开展车辆安全例检,检查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定制客运经营者应当随车配备或者在中途停靠地配备便携式安检设备,由驾驶员或者中途停靠地工作人员对乘客携带的行李物品进行安检,一类、二类道路客运班线还应当按规定实行实名制售票并对乘客开展人、票、证一致性查验。

  14.有序停放车辆。经营者可利用客运场站、公交停车保养场、自有场地、公共停车场等固定场地,就近就便加强车辆停放管理。

  15.实施动态监控。定制客运车辆应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和标准配备卫星定位装置、智能视频监控等装置,客运经营者应加强车辆日常管理和运营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网络平台发现车辆存在超速、驾驶员疲劳驾驶、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班车客运经营者。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及时纠正。鼓励网络平台与定制客运经营者动态监控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提升信息推送时效。

  (六)驾驶人员安全管理

  16.严格人员准入。定制客运经营者应建立驾驶员聘用、岗前培训、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等制度,要统一录用程序和客运驾驶员录用条件,严格审核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条件、安全行车经历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对实际驾驶技能进行测试。优先选取从业经验丰富,驾驶技术、服务品质优良的驾驶员从事定制客运服务。

  17.加强教育培训。定制客运经营者应制定定制客运服务操作规程,明确服务流程、安全作业等方面的工作要求,落实《道路客运定制服务规范》(JT/T1470),加强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驾驶员、停靠站点工作人员等掌握随车配备便携式安检设备使用方法和《禁限带品目录》要求;掌握《客规》等国家规定的实名制有效身份证件类别,以及客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与旅客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即票、人、证)一致性查验要求。鼓励网络平台为定制客运经营者提供线上安全培训服务。

  18.强化应急处置。定制客运经营者要按照《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急驾驶操作指南(试行)》的要求,强化驾驶员全面掌握恶劣天气、湿滑路面、视野不良、长大下坡等特殊场景,以及车辆自燃、爆胎等突发情况下的正确处置程序、操作要领及注意事项,切实提升驾驶员应对各类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

  (七)加大数字科技应用

  19.规范网络平台报备。网络平台应取得相应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二级或更高级别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登记备案,具备出行信息发布、客源组织、基本位置服务、售票与验票、退改签、实名制管理、电话信息加密、服务评价与投诉受理、统计分析等功能,建立经营管理、资质资格查验、信息安全保密、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各地许可机关完成定制客运备案后,组织网络平台与省联网售票平台系统进行接口联调,网络平台应如实提供定制客运经营者、车辆、驾驶员信息和相关业务数据。

  20.严格服务信息核验。网络平台应当建立班车客运经营者、班线、车辆、驾驶员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确保其符合资质条件。网络平台应当提前向旅客提供班车客运经营者、联系方式、车辆品牌、号牌等车辆信息以及乘车地点、时间,并确保发布的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一致。应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不得非法用于定制客运以外的业务。

  21.普及电子票据。定制客运经营者和网络平台应当全面推广应用电子客票,按统一编码结构生成票号,支持电子客票的退票、改签及无纸化检票等服务,电子客票相关信息与省、部级电子客票系统联网。协同税务部门完善电子发票功能,推动电子发票在我省道路客运行业普及应用,方便旅客获取报销凭证。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规范发展定制客运是深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重要任务,对于充分发挥道路客运“门到门”“点到点”优势和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培育转型发展动力,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指导,严格落实《实施意见》各项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全市或区域性定制客运试点,根据线路长度、客流量、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访矛盾等情况,择优选取集约化经营的区域或班线作为试点。

  (二)营造良好环境。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落实备案管理责任制,依法规范办事行为,及时修订完善业务办事指南并对外公布,简化办事程序,鼓励依托政务服务系统实行定制客运线上备案,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客运经营者申请开展定制客运,对于符合备案要求的,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完成备案工作,不得私自增加条件、设立门槛;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当面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或书面说明理由。要保障定制客运经营者在许可事项规定范围内的运力调配等自主经营权益;开展执法检查时,可通过核验具有“定制客运”标识的班车客运标志牌和相应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向原许可机关确认等方式核实相关信息,避免因信息不畅影响定制客运经营者正常经营。

  (三)定期市场监测。各地要将定制客运发展情况纳入道路客运市场监测,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运发展情况,引导市场资源合理配置。支持班车客运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状况,有序增加定制客运班线有效供给,提高定制客运服务与公众出行需求契合度。网络平台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通过系统间信息交互等方式如实提供其接入的经营者、车辆、驾驶员信息和相关业务数据。

  (四)强化综合监管。各地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通过查看、调取网络平台相关营运数据等方式,对网络平台日常运营情况重点监督检查。要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取缔和打击非法及不合规定制客运业务,定期对定制客运经营者运营及安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发现网络平台违规开展定制客运业务、定制客运班车经营者未按规定备案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置。要加强对定制客运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要将定制客运业务作为对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的重要内容。

  (五)广泛宣传推介。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客运经营者通过电视、网络、自媒体、客运站、车内广告等线上线下渠道,加强对定制客运服务的宣传推介,为定制客运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积极培树具有区域特色的定制客运服务品牌,推进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持续提升服务品质和旅客出行体验。鼓励道路客运企业成立协作联盟,强化行业自律,建设全省统一的定制客运预约服务平台,整合线路资源,调节运力供需,方便群众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