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包车客运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交服务规〔2023〕8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2023-09-18

效力状态:有效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包车客运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营口自贸区:

  现将《辽宁省包车客运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规范包车管理的必要性

  《规范》是实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的重要举措,对加强和改进包车客运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依法规范开展包车行政许可和业务办理各项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工作流程,增强企业获得感和人民群众幸福感。

  二、认真组织学习宣贯

  近年来,基层大部分负责行政审批人员进行了岗位调整,对新业务板块立法规范存在“见树不见林”问题。各地要以此为契机,通过培训会议等方式组织负责行政审批和业务办理有关人员,加强《规范》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执法本领和能力,有效推进包车客运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向包车客运企业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规范》落实准确、到位。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要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发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等平台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执法监督,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罚违法行为。完善服务质量投诉监督机制,充分发挥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作用,畅通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服务质量投诉案件。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包车客运管理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包车客运管理,促进包车客运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出行需求,助推交通强省、旅游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客规》)等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依法实施许可管理

  包车客运行政许可管理包括:经营许可、许可变更、终止经营、许可注销等。

  (一)经营许可

  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客规》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1.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许可机关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许可前公示和实质审查。对已受理的包车客运经营申请,许可机关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通过许可机关网站等途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公示期间或结束后,许可机关应组织对申请人经营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查验。

  3.许可决定。许可机关对包车客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等许可事项,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4.许可结果公告。许可机关下发《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应将许可结果通过其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许可机关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明经营范围。许可机关应督促包车客运经营者在180日内按照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营运车辆。超过180日不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要求投入运营车辆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6.《道路运输证》配发。包车客运经营者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客运车辆,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为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申请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以上规定向设立地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二)许可变更

  包车客运经营者申请扩大经营范围的,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许可机关按包车客运经营许可有关规定办理;减少经营范围的,许可机关应直接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收回原运营手续。许可变更后,由原许可机关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收回原证件。

  (三)终止经营

  包车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提交《辽宁省包车客运经营终止申请表》(见附件1)。在包车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后10日内,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应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无法收回的,应及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布。

  (四)许可注销

  许可机关对包车客运经营者执行包车客运经营许可注销程序的,应当在10日内收回该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应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同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示,无法收回的,还应及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布。

  以上所有办理事项时限均为法定时限,各地可结合高效、便民实际压缩承诺办理时限。

  二、依法规范备案管理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关事项的变更备案

  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的,两个及以上包车客运经营者兼并、重组的,向原许可机关备案,提交《辽宁省包车客运经营变更备案表》(见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变更后,由原许可机关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收回原证件。

  (二)分公司的备案

  1.分公司设立地与总公司设立地在同一市的备案。经营者应当填写《辽宁省包车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经设立地许可机关同意后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报备。原核发机关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2.分公司设立地与总公司设立地不在同一市的备案。经营者应当填写《辽宁省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并向分公司注册地许可机关报备,提供总公司所在地许可机关出具的《关于同意ⅩⅩ设立分公司的函》(见附件4)和《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分公司注册地许可机关经核实,包车客运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且符合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条件的,出具《关于同意ⅩⅩ设立分公司的复函》,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实施备案的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越总公司经营范围;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不得超过总公司《道路运输证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

  三、严格规范业务办理

  包车客运业务办理包括:增加车辆、车辆转籍或过户、车辆报停、车辆退出市场、补发或换发证件、车辆审验等方面。

  (一)增加车辆

  包车客运经营者申请增加车辆的,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包车客运经营者提交的材料,考虑车辆技术状况、座位数量、类型等级等因素,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准予增加车辆的,经营者办理《道路运输证》,需提供:

  1.《辽宁省包车客运办理申请表》(见附件5);

  2.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

  4.《道路旅客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原件;

  5.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6.符合车辆动态监控有关要求的证明。

  分公司增加车辆的,由分公司所在地许可机关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要求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二)车辆转籍或过户

  包车客运经营者要求将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辽宁省包车客运办理申请表》。原发证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在《辽宁省包车客运办理申请表》上盖章同意,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车辆档案中。车辆转籍、过户的,属不同管辖区域的,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客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向转入地许可机关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三)车辆报停

  车辆报停的,包车客运经营者需提交《辽宁省包车客运办理申请表》,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发证机关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经营者应当提交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四)车辆退出市场

  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包车客运车辆,以及包车客运经营者拟不再从事包车客运的车辆,经营者提交《辽宁省包车客运办理申请表》,原发证机关收回《道路运输证》并存档;无法收回的,应及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布,宣布作废。

  (五)补发或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1.《辽宁省包车客运办理申请表》;

  2.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提供在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刊登遗失声明(仅限补发)。

  (六)车辆审验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包车客运车辆进行审验,可结合车辆技术检验检测一并进行,内容包括:

  1.车辆违法违章记录;

  2.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3.车辆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5.客运经营者为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符合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证》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各地进行年度审验时可参照使用《辽宁省包车客运车辆年度审验表》(见附件6),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四、加强客运标志牌管理

  包车标志牌管理包括:标志牌样式、标志牌使用、标志牌核发等内容。省际、省内(市际)包车须使用全省统一的包车标志牌,省内(市内)包车是否使用由各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一)标志牌样式。我省包车客运标志牌(以下简称包车牌)样式按照《客规》规定的样式执行(见附件7),具体由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制,交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管理。包车牌顺序号式样为“辽运包字XXXXXXXX号”,其中编号共8位,由1位英文字母和7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1位英文字母为市字母代码,原则上应与当地车辆号牌首字母代码一致,第2位数字1、2分别表示省际、省内经营范围,第3至8位按顺序进行排列。包车牌起始地、终到地在县(含县级市)的,填报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的,填报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划名称;在直辖市(不含直辖市下辖的县)的,填报直辖市行政区划名称。主要途经地应填报车辆中途停留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划名称;不填报车辆行驶路线、不停车过境地点,以及因临时休息、就餐等原因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短暂停留的地点。主要途经地不同地点之间用“、”隔开,无途经地的则为空。从事市内包车业务确需使用包车标志牌的,手动输入起始地、终到地、主要途经地,主要途经地填报车辆中途停留的市级、县级、乡镇行政区划名称。从事市内通勤包车的,可以手动输入起始地、终到地、主要途经地,可使用定期(月、季、年)包车客运标志牌,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标志牌使用。标志牌通过辽宁省客运包车标志牌申请系统使用,实行“一企一账号”制度,企业账号可通过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获得,包车客运企业应每年及时更新完善系统中企业基本信息。在开展每一运次包车业务前,通过系统进行备案申请,单个运次不得超过15日,按要求填写车辆、驾驶员及主要途经地等相关信息,上传包车合同。标志牌打印完成后,企业应在“运输企业(章)”一栏加盖企业公章,方为有效。每运次任务完成后,及时登录系统结束。企业应建立包车牌统一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签发包车牌,领用人应当签字登记,结束运输任务后及时交回包车牌。包车客运企业不得发放空白包车牌。省际包车任务开始前因故需要提前结束的,需将已打印的标志牌(从中间剪断)照片上传至系统,经行业管理部门手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二次申请。

  (三)标志牌核发。包车客运标志牌备案审核分为自动审核和人工审核两种方式,审核方式由各市根据需求自行决定,鼓励使用自动审核方式,以保证审核及时、公开透明。各地要积极推动包车客运信息化监管,充分运用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等,对客运包车的实际运营情况实施定期抽查,严格按照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规违章车辆实施处罚。各地要加大核查处理力度,严格按照法规规章的要求,对未持有效包车牌进行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包车牌等行为实施处罚。对标志牌使用不规范的企业,可采取给予人工审核、暂停备案申请、停业整顿等处理。各地结合实际,根据安全生产等重大事件,对不具备开行包车业务的地区,暂停备案申请的,应提前做好解释宣传工作。

  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健全管理制度。包车客运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客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要求,完善综合管理、车辆、驾驶员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要建立健全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具体工作内容和特点,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履职要求和考核标准等事项。

  (二)落实安全责任。包车客运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机制,统筹整合、科学设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建立安全生产重大风险辨识登记、评估、监测、管控、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严格落实重大风险动态监测和管控措施。组织做好常态化检查,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严格落实动态监控制度,强化车辆运行全过程监控。

  (三)强化应急管理。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特点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完善应急值守和报告制度,加强应急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按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和事故信息报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强化事故的警示教育作用。

  (四)规范经营行为。开展客运包车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等相关事项运行,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包车牌、包车合同等以备查验。对途经山区等事故高发线路的包车客运任务,要安排适当的车型和有驾驶经验的驾驶员。除执行交通运输部门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必须在车籍地。

  (五)提升服务质量。包车客运企业要在车辆外部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布服务质量投诉电话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及时处理相关服务质量投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鼓励企业实行统一承揽包车业务、统一车辆调度、统一运费结算、统一驾驶员管理。鼓励开通至景区景点的旅游专线、旅游直通车,鼓励在黄金周、小长假等重大节假日期间开通定制旅游线路。

  六、强化市场协同监管

  (一)严格市场准入。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市场准入标准,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通过行政许可、达标核查、考核核定、年度审验等形式,严把包车客运企业、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准入关,对不符合市场准入标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履行安全生产相关程序的,不予批准。全面落实《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有关要求,严格核查车辆相关参数配置,从严把好车辆入口关。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严格驾驶员从业资格审核,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员聘用管理,对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突出的驾驶员坚决不予聘用。

  (二)落实监管职责。各地要加强包车客运管理,强化企业日常和动态监管,严厉打击车辆无证无照、使用假证、超越许可范围经营、长期异地违规驻营、不按核定线路行驶、未持有效包车客运标志牌、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强化信息化监管手段应用,通过“运证通”执法端、辽宁省运政管理信息系统、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等方式,查询企业、车辆有效证件,包车客运标志牌信息,车辆运行轨迹等信息,为执法监督提供支持,有效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旅客合法权益。

  (三)强化联合监管。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包车客运管理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文旅、应急、商务等部门联合会商、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制度,密切部门协作配合,研究落实加强旅游客运安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的具体措施,强化对包车客运企业和车辆源头准入,事中、事后联合监管,共同构建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四)提升办事效能。各地要按照“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事项流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落实和完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制度,深入推行“一件事一次办”“告知承诺制”等要求,对于可通过部门共享、省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查询、内部核查获得的信息应免于提供,推进行政许可等事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持续扩大电子证照应用范围,鼓励推行使用电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包车合同》等,提升便民服务水平。

  (五)加强信用建设。各地要强化包车客运信用管理,按照信誉考核有关规定,对企业资质条件、经营行为、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加强对企业表彰、行政处罚等各类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将安全生产信用评定结果作为综合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依法在相关行政许可、资质(格)审核、优惠政策、监管执法等方面将安全生产信用评定结果作为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要利用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社会宣传,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和政策解读,提高企业和群众对工作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此前省厅印发的包车客运管理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附件:1.辽宁省包车客运经营终止申请表;

        2.辽宁省包车客运经营变更备案表;

        3.辽宁省包车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

        4.关于同意ⅩⅩ设立分公司的函、关于同意ⅩⅩ设立分公司的复函;

        5.辽宁省包车客运办理申请表;

        6.辽宁省包车客运车辆年度审验表;

        7.包车客运标志牌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