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交安质规〔2024〕17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2024-07-09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事务服务中心:

  《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安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通过安全生产考核后方可任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施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决策权、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董事长、经理。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由施工单位书面确定、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的人员,主要包括项目经理。

  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施工单位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其他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等。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称为:考核部门)负责实施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主要包括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试、考核发证、继续教育、证书延续、调转、变更、注销等工作。

  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试、继续教育等事务性工作考核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

第二章  安全生产考核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领域,每个领域按照岗位类型均分为主要负责人考核、项目负责人考核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

  安管人员应当按照考核合格证书明确的工程领域、岗位类型从事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六条  申请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公路工程或者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已建立劳动关系;

  (二)安全生产考试成绩合格;

  (三)申请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的,还应当具备公路工程或者水运工程相关专业建造师执业资格。

  第七条  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大纲以交通运输部公布的为准,考试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试由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考试年度计划,并在考试举办30日前公告考试时间等考务内容。

  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试采取计算机或纸质闭卷方式。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70分及以上为合格成绩。安管人员考试合格后发放《安管人员考试合格证明》。

  考核部门应加强考务管理,在考务公告中明确有关考试要求,严肃考试纪律,对考试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考试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八条  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应当自取得考试成绩之日起1年内申请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逾期未申请的,应当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后方可申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一)因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相关刑事、行政处罚且未履行完毕;

  (二)申请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的,被依法终身取消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资格;

  (三)申请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的,年龄超过建造师执业年龄;

  (四)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由受聘的施工单位,通过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相关信息系统,向考核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在线提交下列材料或者信息,并对材料或者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四)申请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的,还应当提交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考核部门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开展许可工作。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且不存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考核部门应当准予许可,颁发相应的考核合格证书。

  考核部门应当自考核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考核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相应的考核合格证书。不予行政许可的,考核部门应当说明理由。

  考核合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3年,证书式样及编号规则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  安管人员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参加考核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每年度不少于12学时,有效期内继续教育应不少于36学时。继续教育应当按证书领域和岗位参加,持多证的安管人员应当分别参加相应领域和岗位的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原考核部门提交延续申请。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原考核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且不存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继续教育应不少于36学时。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原考核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安管人员受聘的施工单位发生变化后,对考核部门无变化的,原则上由原受聘的施工单位同意后,由新受聘的施工单位在30日内向考核部门办理调入手续;对考核部门有变化的,原则上由原受聘的施工单位在30日内向原考核部门申请调出后,由新受聘的施工单位向考核部门办理调入手续。安管人员也可凭离职证明、新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直接向原考核部门申请调出后,由新受聘的施工单位办理调入手续。

  安管人员的岗位类型或者从事的工程领域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考核。

  第十五条  安管人员申请注销考核合格证书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原考核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继续教育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考核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有关单位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考前培训,不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考核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部门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安管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考核部门。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管人员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对安管人员实施信用监管。

  第二十二条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安全生产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施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考核合格证书6个月至12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考核合格证书,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考核合格证书3个月至6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考核合格证书6个月至12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考核合格证书,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辽交质安发〔2016〕3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

  2.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安管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变更、延续、注销申请表

  3.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安管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受聘单位变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