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路政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交执监规〔2025〕2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2025-02-08
效力状态:有效
各市交通运输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事务服务中心,厅机关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公路路政巡查工作,结合我省公路路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辽宁省公路路政巡查管理规定》。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公路路政巡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各级公路(含高速公路、国省干线普通公路、农村公路,下同)路政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及《公路路政管理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路路政巡查(以下简称路政巡查)是指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要求,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管理公路建筑控制区,维护公路合法权益,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监督检查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路政执法人员是指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中负责公路路政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路政执法人员需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统一制式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条市、县(县级市、区,下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公安、自然资源、住房与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的协同联动机制,支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切实加大路政巡查执法监督力度,依法保护公路不受非法侵害。
第五条鼓励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路政巡查工作的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推动“智慧巡查+”模式,利用无人机、视频监控、高分遥感、北斗等新技术,提升路政巡查效率和覆盖度。
第二章 路政巡查职责
第六条路政巡查的实施范围为全省各级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
该实施范围不包括公路管理单位(含公路经营企业,下同)不具有产权、停止养护管理和由政府及其他部门进行管辖的路段。
路政执法人员在路政巡查过程中发现公路安全保护区存在侵害路产路权行为的,应根据职责权限告知相应管理机构。
第七条全省各级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实行计划制管理。路政巡查分为日常巡查、专项巡查、联合巡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日常巡查主要根据巡查计划,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外观状况以及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的路面障碍物开展巡视检查。
(二)专项巡查主要对桥下空间、建筑控制区等特定区域或特定事项开展专门性巡视检查。
(三)联合巡查主要与公路经营、养护等相关部门联动开展巡视检查。
第八条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路政巡查,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解答有关路政管理政策规定、办事流程的咨询;
(二)了解和掌握路政巡查责任区或责任路段的路产以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情况,收集、整理和反馈路政巡查工作动态和信息;
(三)发现、制止、纠正和查处各种缺失、损坏、挖掘、污染、擅自占(利)用公路路产,损害公路建筑控制区权益及影响公路安全等情况;
(四)对依法实施的涉路工程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对发生自然灾害、交通肇事等危及行车安全,影响公路通行、造成公路阻断的突发事件现场,设置必要的临时警示标志,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七)接受并查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各种损坏、污染、擅自占(利)用公路路产等违法案件的举报,受理咨询、投诉并接受监督;
(八)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九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公开联系渠道和方法,确保全天候受理路产案件报案、举报,及时响应、处置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
第十条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路政执法人员在路政巡查以及相关工作中的失职失察和违法违纪等问题,实行倒查和责任追究,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三章 路政巡查工作的管理
第一节高速公路
第十一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具体组织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工作。
第十二条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负责实施路政巡查的内设机构对所管辖的高速公路全线每日巡查不宜低于1次,对桥下空间、涵洞等特殊路段每月开展专项巡查不应低于1次。对高速公路开展联合巡查频次每月不应低于4次。
第十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所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高速公路经营、养护等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本地区高速公路联合巡查工作细则,明确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巡查频次、巡查内容、工作流程、问题处理等有关要求,确保联合巡查取得实效。
第二节国省干线普通公路
第十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国省干线普通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国省干线普通公路路政巡查工作。
第十五条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负责实施路政巡查的内设机构对所管辖的国省干线普通公路(含一至四级公路和等外公路)全线每周巡查不宜低于3次,对桥下空间、涵洞等特殊路段每月开展专项巡查不应低于1次。对国省干线普通公路开展联合巡查频次每月不应低于2次。
第十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所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国省干线普通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本地区国省干线普通公路联合巡查工作细则,明确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巡查频次、巡查内容、工作流程、问题处理等有关要求,确保联合巡查取得实效。
第三节农村公路
第十七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农村公路路政巡查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市辖区农村公路路政巡查相关工作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具有市辖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职责的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市辖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机构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路政管理技术标准》,结合实际制定辖区农村公路路政巡查办法,根据技术等级、交通量、人均管辖公里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辖区内各等级农村公路的巡查频次、巡查方式。原则上县级公路全线每周巡查不宜低于2次,乡级公路和交通量大的村级公路全线每月巡查不宜低于2次。
第十九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注重发挥“路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作用,不断建立完善路政执法队伍与公路养护队伍“管养结合”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模式。
第二十条基层路政机构(包含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负责实施路政巡查的内设机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具体负责实施路政巡查的机构,下同)要加强与乡(镇)监管员、村护路员的工作联系,建立顺畅的信息沟通渠道,组建上下联动、覆盖乡村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网络,以弥补巡查力量的不足,共同做好公路保护工作。
第四章 路政巡查工作的组织
第一节路政巡查计划
第二十一条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每月25日前下达《市级路政巡查工作计划(方案)表》(附件1)。计划(方案)应包含次月开展高速公路、国省干线普通公路、市辖区农村公路路政巡查的具体工作要求、重点事项等内容,还应对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农村公路路政巡查工作提出业务指导意见。
第二十二条基层路政机构应根据《市级路政巡查工作计划(方案)表》,结合管辖里程、人员装备、公路设施等情况在每周五前编制下一周《路政巡查周计划(方案)表》(附件2)。计划(方案)内容应包含下周开展日常巡查、专项巡查、联合巡查的具体计划,确定重点工作任务、涉路工程许可监督检查计划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基层路政机构应按照路政巡查计划(方案)实施路政巡查。在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条件下,对已封闭的高速公路可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等手段进行路政巡查,一至四级公路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巡查计划、巡查任务和巡查频率。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发生时,可根据需要调整事件发生路段的巡查计划、巡查任务和巡查频率。
第二节路政巡查实施
第二十四条基层路政机构应对路政巡查工作实行巡查前请示和巡查后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实施路政巡查时,路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路政巡查方式宜为车辆巡查、步行巡查、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巡查,可辅助运用无人机、机器人等新技术、新设备进行巡查,但不得影响公路通行安全。
第二十六条路政执法人员实地开展路政巡查,应当按下列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一)按规定统一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根据需要加穿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救生衣。
(二)携带行政执法证件。
(三)根据工作需要携带执法记录仪、手持(车载)对讲机、照相机(摄像机)、数码录音笔,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反光警告标志、减速提示标牌、测量工具和照明灯等执法装备、器材。
(四)根据工作情况携带行政执法和工作中可能使用的文书、表格、记录等材料。
(五)携带路政管理有关的行政执法法规、规定等文件及宣传材料。
(六)车辆符合相关要求,且车容车貌和安全技术状况良好,标志清晰醒目。
第二十七条实施路政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巡查沿途路面:是否有人为破损、挖掘、烧蚀,是否有影响车辆通行的障碍物或者其他物品堆放、占道,是否有较大面积的污垢或污染侵害等。
(二)巡查过往车辆:是否有铁轮车行驶,是否有车辆进行制动性能试验,是否有掉落物品或散落污染物的车辆行驶。
(三)巡查公路两侧:公路用地内是否有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破坏绿植、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等行为。
(四)巡查桥梁、隧道:桥涵、隧道两端、桥面、隧道内及桥下是否有违法堆占、设置障碍物、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行为。在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在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范围内,是否有从事挖砂、采矿、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五)巡查涉路工程:是否存在违法上跨、下穿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是否有违法新建、翻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是否出现违法新增非公路标志或新增、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六)巡视公路交通状况:是否有因自然灾害、交通肇事等造成交通中断、危及行车安全的事件;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标志设置是否规范。
(七)检查、监督其他违法、损害、侵占路产路权的行为。
(八)对当日巡查路段内依法实施的涉路工程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许可决定书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是否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或者危及交通安全。
第二十八条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路政巡查时,应根据下列要求进行处置:
(一)发现擅自占用、挖掘、损坏、污染等危及路产安全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造成路产损失的,应根据职责权限进行路政勘查,并通知有关责任人或单位进行修复、更换;涉及需要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应根据职责权限进行通知或处置。
(二)发现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用地范围及建筑控制区未经审批开展涉路施工活动的,涉及需要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应根据职责权限进行路政勘查、通知或处置;对经审批的涉路施工活动应巡查其交通标志布设、安全防护措施、通行保障情况等。
(三)发现公路桥下空间有违法搭建、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等现象时,应责令行为人进行清理或通知公路管理单位进行清理或处理;涉及需要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应根据职责权限进行路政勘查、通知或处置。
(四)发现未经批准破坏公路用地范围内护路林的,应责令补种,并根据职责权限进行通知或处置。
(五)发现路面有遗洒物并在不影响交通安全情况下能够自行处理的,应责令行为人进行清理,行为人不在场的可自行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应告知公路管理单位进行处理。行为人不在场的,还应在事后根据职责权限进行通知或处置。
(六)发现公路出现坍塌、坑槽、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设施损毁、灭失,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及时设置警告标志,通知公路管理单位进行处理。
(七)发现公路养护作业标志设置不规范、现场秩序混乱的,应责令养护作业单位改正;涉及需要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应根据职责权限进行通知或处置。
(八)发现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应责令施工单位改正;涉及需要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应根据职责权限进行路政勘查、通知或处置。
(九)发现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以及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的行为,应根据职责权限进行通知或处置。
(十)发现在危及公路安全禁止作业区域内存在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的,应根据职责权限告知相应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巡查过程中利用电子邮件、网络通信、移动通信等手段接报或者通知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应保存相关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巡查结束后宜根据工作需要补充书面通知材料。
第三节路政巡查总结
第三十条路政巡查结束后,路政执法人员应填写《路政巡查日志》,详细记载巡查单位、巡查人员、巡查时间、巡查线路、巡查情况等内容,以及路政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的文字、照片、视频等资料。
第三十一条《路政巡查日志》填写完成后,基层路政机构分管负责人应在36小时内进行审阅并签字。
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填写《路政巡查日志》的,补填时需在特定栏目内填写原因,并在填写当天完成审阅及签字工作。
《路政巡查日志》要求内容真实完整,简明扼要。签字应使用黑色钢笔、碳素笔填写。
第三十二条基层路政机构每周应定期召开会议对路政巡查日志进行总结讲评并形成讲评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基层路政机构每月应将《路政巡查日志》封皮(附件4)、《市级路政巡查工作计划(方案)表》《路政巡查周计划(方案)表》与《路政巡查日志》按照先后顺序装订成册并存档。
第三十四条路政巡查档案应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辽宁省国省干线公路路政巡查管理规定(试行)》(辽交行审规〔2020〕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级路政巡查工作计划(方案)表
2.路政巡查周计划(方案)表
3.路政巡查日志
4.路政巡查日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