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印发《辽宁省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交科技规〔2025〕5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2025-09-19
效力状态:有效
各市交通运输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事务服务中心,厅机关各处室,省交投集团,本桓、凌绥、秦沈新阜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协调推进办公室:
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省厅制定了《辽宁省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辽宁省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交科技规〔2020〕2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继续有效的通知》(交办科技〔2025〕1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从事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交通运输行业产品,是指进入我省交通运输建设、养护和运输市场并列入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监督管理产品目录的产品。
本细则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辽宁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依法对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监督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省厅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总体工作,包括配合交通运输部开展“部省联动”监督抽查工作,确定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查计划,向交通运输部报送全省抽查信息,公布辽宁省交通运输行业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清单(附件1)、辽宁省交通运输行业质量监督抽查合格产品清单(附件2)等。
辽宁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服务中心)负责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包括汇总全省重点项目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进场情况,起草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起草辽宁省交通运输行业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清单、辽宁省交通运输行业质量监督抽查合格产品清单等。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沈抚示范区,下同)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项目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进场情况并及时向省厅报送,配合省厅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抽查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域内项目清退不合格进场交通运输行业产品,督促本行政区域内不合格交通运输行业产品的生产厂家整改。
第四条 省厅根据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以及省服务中心汇总重点项目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进场情况确定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抽查产品的品类在交通运输部抽查产品的品类中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选择,抽查产品的厂家在进场产品的厂家中随机选择。
省厅对发现有问题嫌疑的交通运输行业产品可以实施有针对性的重点抽查。
第五条 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泄露被抽查的企业名单或产品等信息。
第六条 被抽查的企业、单位应当配合、协助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不得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七条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
第二章 抽 样
第八条 抽样检验相关工作应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承检机构承担,且应满足交通运输部对监督抽查承检机构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 抽样人员应当为受委托的承检机构的工作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抽样人员由受委托的承检机构随机选派,不得少于2名。
第十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省厅下发的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有关监督抽查文件或者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告知被抽查企业监督抽查的性质、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和判定规则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或者送样。
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抽取样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一)产品未经生产企业检验合格;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
(三)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上有“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
(四)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监督抽查要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名;
(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有关监督抽查文件或者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
(三)抽样人员姓名、被抽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
(四)抽样人员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附件3-4),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被抽查企业要求特别陈述的情况,应当在抽样文书中说明。
第十五条 在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内抽样时,抽样文书应当由承检机构和被抽查企业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省厅代表见证签字。抽样文书一式四份,承检机构、被抽查企业和省厅各执一份,其余一份附于被抽查的样品包装中。
第十六条 在工程现场抽样时,抽样文书应当由承检机构、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被抽查企业的代表签字确认,省厅代表见证签字。
抽样文书一式七份,承检机构、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被抽查企业和省厅各执一份,其余一份附于被抽查的样品包装中。
第十七条 被抽查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或者工程建设单位拒绝抽样的,视为拒绝监督抽查。因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在生产企业无样品可以抽取的,生产企业应当出具书面说明。拒不出具书面说明的,视为拒绝监督抽查。
第十八条 抽样后,抽样人员应当在参加抽样的有关人员见证下封样,并采取防拆封措施。
第十九条 需要送至承检机构进行检验的样品,应当由承检机构的抽样人员负责携带、寄送或者监督运输。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样品在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第三章 检 验
第二十条 承检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规定承担抽样及检验工作,不受任何方面影响,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二)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或者委托他人检验;
(三)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并对检验工作负责;
(四)保守检验工作秘密,不得将检验情况泄露给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
(五)在承担监督抽查工作期间,不得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
(六)不得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不得开展相关产品推荐、评比活动;
(七)不得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承检机构应当制定样品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并严格执行,避免出现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需要配合检验时,承检机构提出具体要求,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完成检验工作。对于不配合检验工作的,经省厅确认,视为拒绝监督抽查。
第二十三条 检验记录应当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确需更改的,更改处应由检验人员和检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二十四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检验仪器设备故障等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承检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情况,并保留充分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应当出具抽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齐全、信息真实、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第二十六条 承检机构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报省厅,并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附件5),在工程现场进行监督抽查的,还应同时书面告知工程建设单位。
第二十七条 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省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认同检验结果。
第二十八条 接到复检申请后,省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承检机构按照原方案进行复检,并于检验工作完成后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九条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处理完成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三十条 省服务中心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报省厅,省厅定期公布辽宁省交通运输行业质量不合格产品清单、辽宁省交通运输行业质量监督抽查合格产品清单。
第三十一条 省厅将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报请交通运输部在“信用交通”网站予以公布,提示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工程参建单位谨慎使用相关企业产品。如果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工程参建单位确需使用相关企业产品,应加大进场检验频率,确保投入到工程中的产品质量合格。
第三十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工程参建单位应谨慎使用辽宁省交通运输行业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清单中的产品,如果确需使用,应加大对相关产品的进场检验频率,确保投入到工程中的产品质量合格。
第三十三条 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之日起进行整改,并于9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向辽宁省交通运输厅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接受复查检验。
省厅接到复查申请后,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承检机构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被抽查企业,如果复查合格,将相关产品从辽宁省交通运输行业质量不合格产品清单中移除。
第三十四条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密切跟踪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使用情况,并报送省厅。
第三十五条 参与监督抽查的承检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厅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承检机构从事监督抽查工作的委托,并报请交通运输部将其从交通运输部监督抽查承检机构信息库中剔除。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与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一致。
附件1:年度辽宁省交通运输行业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清单.docx